当前商品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
一、监测计划不够科学。监测工作计划是由省级工商部门统一制定的,虽然有利于上级整体掌握商品质量状况,但是基层辖区实际情况千差万别,被动依据上级抽检计划,容易造成抽检工作与基层实际脱离,比如一些服务场所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容乐观,纠纷层出不穷,但安排进行抽检较少。
二、检测结果效力有限。按照有关规定,抽样检测的结果只对该商品同一批次有效,工商部门也只能对同一批次进行处罚。而一般情况下,经销单位同一批次的商品进货量都不会多,而且因为检验周期较长,不合格商品可能早就售完或者退货了。执法罚款以货值为基数,导致经营者违法成本不高,削弱监管效力。
三、检测结果缺乏共享。抽样检测本质上是对商品质量的检测,因此检测结果应是对被检商品质量的判定,而非对某一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判定,但是基层工作中,抽检结果通常被用于对被抽检单位经营行为的判定,出现一个辖区抽检判定“不合格”的商品,其他辖区甚至同一辖区的其他经营主体还在销售的现象,这种监管现象无形中助长违法经营者的“赌徒心理”。
针对当前商品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对策。
一、加强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商品质量监测应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县、区工商局最了解本辖区商品质量情况,在制定监测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县、区工商部门的监管状况,适当下发抽样任务,提高监测的针对性。
二、扩大商品监测场所。随着服务业的发展,类似美容美发、住宿旅游等行业与消费者关系越来越密切,其提供的各类商品及服务也关系着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因此应扩大商品监测的覆盖面,安排对各类服务消费场所、物流服务场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抽样检测。
三、提高商品检测结果的效力。工商部门应积极探索针对品牌商品总体质量的检测和认定工作,目前首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标准《GB/T28863-2012》已经实施。根据该标准,当检验报告出具的结论为“监督总体不合格”时,检测的效力不限于同批次商品,而适用于同型号的所有商品。这就打破了原来以“批次”为单位的限制,代之以抽检商品为单位,对某种产品的总体进行监督。
四、建立抽检结果共享和处置机制。抽检结果仅应用于具体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仅作用于被抽检单位,难以发挥抽检效能。商品抽检本质上是对市场上销售的同一品牌商品的质量的判定,因此,上级机关应对各局抽检信息进行收集、分类和汇总,突破部门的局限,探索建立抽检结果在全市、全省、全国工商系统内部的共享机制,形成更高层面、更广范围的统一协调处置机制,切实发挥检测结果的最大效用,提升商品质量的监管效力。
(原标题:浅析流通领域商品监测的问题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