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食品药物管理署”表示,为强化食品业者应实施自主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食品从业者应将其产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检验机关、法人或团体检验。其中依照应办理检验的食品从业者、最低检验周期及其他相关事项第一点规定,水产品食品业、肉类加工食品业、乳品加工食品业、食品添加剂的制造及输入业,取得查验登记许可的特殊营养食品业共五大类业者,应依风险控管原则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统精神等落实自主品管。
“食药署”说明,强制性检验措施将自今年12月31日起正式实施,而食品自主管理并不以检验为唯一的手段,因为仅凭检验并不能达到全面杜绝防止恶意添加非法成分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生产从业者仍应重视自身责任,同时确保产品能够符合相关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