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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危害食药安全犯罪尚存四大难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10-16  浏览次数:688
核心提示: 调查原因: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仍处于多发状态。2014年1至8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共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220件435人,案件数
       调查原因: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仍处于多发状态。2014年1至8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共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220件435人,案件数和人数分别同比增长109.52%和74%。

调查发现:办理此类案件仍然存在相关标准不明确、犯罪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犯罪手段不断更新后果难确定以及专业检测技术落后影响部分案件认定等难题。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近年来,国家始终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修订相关法律,并逐步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及司法解释。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网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4年1至8月,江苏省公诉部门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410件948人,目前已起诉220件435人,其中起诉生产、销售假药罪77件137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6件10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95件146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2件48人。

江苏省检察机关梳理分析当前办理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发现,办理此类案件仍然存在相关标准不明确、犯罪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犯罪手段不断更新后果难确定以及专业检测技术落后影响部分案件认定等难题。

共同犯罪现象突出

据江苏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郑雯静介绍,从起诉情况来看,江苏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数量急速增长。“尽管执法机关不断加大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仍处于多发状态。2014年1至8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共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220件435人,案件数和人数分别同比增长109.52%和74%”。

“共同犯罪现象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比较突出,多数犯罪嫌疑人以家庭小作坊式的经营方式,对食品、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分工合作,犯罪隐蔽性较强。”郑雯静说,如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共同犯罪案件数占起诉案件总数的61.54%;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共同犯罪案件数占起诉案件总数的44.21%。

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庆芳等5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被告人张庆芳、马杰杰从养鸡场等处购买病死、死因不明的鸡,在家中将死鸡煺毛、开膛、冲洗后销售给经营饭店、熟食摊点的被告人庄金科、王作点、王明卫等人,庄金科等人加工后卖给顾客食用。经群众举报,上述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郑雯静介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各类案件的犯罪手段有相似性,有的犯罪手段甚至成为某行业、某地区盛行的潜规则。在起诉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等肉类制品手段集中。

“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犯罪手段常表现为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不法分子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及生产、销售‘地沟油’。”郑雯静说,如用工业松香为猪头肉去毛的案件,在江苏省南通、镇江等地均有发生;在生产豆芽时加入非食用物质的案件,在江苏省各地均有发现。

持续隐蔽难以查处

据郑雯静介绍,检察机关在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时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

“首先是相关标准不明确,制约打击犯罪力度。从办理的案件来看,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仍落后于社会需求,尤其是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郑雯静说,如当前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混合肉,尚无产品标准对混合肉的成分、各种肉类比例进行明确规定。又如在药品安全的规范管理中,一些中药材受生长环境和生长周期的影响,药性难以统一规范,在实践中也缺乏统一、权威的监管标准。

据介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持续性、隐蔽性以及食品具有易变质、易腐坏、不易保存等特点,加大了执法机关对相关犯罪行为的查处难度。由于生产的食品大多已被售出,不法分子记账不规范等问题,会导致办案机关难以查清生产、销售的数量或金额。

“网络在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现代网购的普及和物流运输方式的便捷,方便了假药的流通,案件呈现出产销分离、上下线及受害人分布广、数额认定方式复杂等诸多特点,使得取证难度加大。”郑雯静告诉记者。

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林秀仁销售伪劣产品案中,被告人林秀仁在南京经营公司,从陕西购进伪劣保健品,随后在互联网上推广销售。林秀仁以快递方式发货,以货到付款方式支付,由快递公司将货款汇入林秀仁的账户。

据悉,此案仅核对无误的购买客户就达3000多人,遍布全国各地。办案人员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通过比对销售记录与快递公司汇款记录,才准确查清此案的销售金额。被告人林秀仁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专业检查技术落后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手段不断更新,犯罪后果难以确定。”郑雯静说,在实践中,认定假药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伪劣产品的标准是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在实践中,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或者部分列举,而现实中新的情况和问题层出不穷,部分案件危害后果严重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导致办案机关在对涉案的药品、食品做出准确认定时存在障碍。”郑雯静说。

郑雯静认为,专业检测技术的落后,也影响了部分案件的认定。由于食品生产工艺日趋复杂,添加元素众多,要精准检测出食品中的各种元素、含量、比例有较大难度。

如对肉类的检测,检测部门只能通过对肉类组织取样进行DNA分析判断肉类属于何种动物,但无法对肉的成分比例进行定量检测,如混合肉中掺入的是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也很难查明。在一些案件中,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目前也无法做出专业鉴定,影响了案件的认定。

江苏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江苏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会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机制,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形成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合力。

“我们还将进一步提升办案工作的专业化水平。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存在的取证程序不规范、不科学、不专业的问题,加强与公安机关、工商、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坚持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夯实证据基础,确保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定期沟通交流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中的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专业问题,适时发布指导性意见和案例,不断统一执法尺度,提升精准打击犯罪的能力。”这名负责人说。 
 
  来源: 法制日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9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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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害 犯罪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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