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维修服务更有保障
预约式修车服务更加便民。《指导意见》第11条要求,各维修企业应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不断增强自身的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能力。鼓励企业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广泛开展预约式修车服务,提升修车时效;通过提供代步汽车、上门接送车等延伸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便利服务。
汽车维修救援体系让出行有保障。《指导意见》第12条中明确指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统一平台、统一调度、统一服务、快速响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汽车维修救援体系。该体系包括了全国各大省、市的救援网点,主要成员是各地符合条件的救援企业,分布将会比较合理,保证救援服务能够快速、高效。该体系借鉴医疗救助“120”便民服务电话相关模式,在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中设置了汽车救援服务功能,车主遇到突发状况可以拨打此电话求援。
第三方仲裁机构利于消费者维权。在《指导意见》第13条中,规定了各地要按照“渠道畅通、处理及时、技术权威、裁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投诉处理的工作平台和机制。这个机构类似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仲裁机构。我们在汽车维修中如果遇到了质量问题以及一些纠纷,可以通过电话、网站、接待服务场所等渠道向该机构投诉,维护自己权益。在收到投诉后,这种仲裁机构必须及时处理,反馈处理结果,让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配件渠道垄断将被破除
《指导意见》第14条提出,鼓励汽车维修配件自由流通,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有品牌、商标或标识的独立售后配件,也就是鼓励原厂配件企业将自己的配件卖向独立售后市场。
新政还鼓励授权维修企业向非授权维修企业转售、提供原厂配件;要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所有维修企业享有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汽车的权利。其实质就是鼓励发展“同质配件”,也就是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的配件。
这两个措施实行后,汽车维修配件渠道垄断将被破除,导致汽车后市场上的零配件价格将大幅度降低,同时质量也有保障。
推进企业品牌建设
《指导意见》第4条鼓励骨干、龙头企业通过资本纽带、市场运作等手段,积极开展重组、并购、扩张,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延伸企业价值链,实现企业的规模化、集团化发展。鼓励大型企业建立配件集中采购平台、钣喷中心等专业化支持体系,提升企业运作效率和效益。鼓励中小企业组建企业联盟,在维修装备、技术信息共享和配件联合采购等方面形成优势互补,壮大发展实力。
同时,《指导意见》第6条支持推进企业和行业品牌建设。国内要建立健全行业品牌培育、发展、激励、保护的政策和机制,为品牌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通过扶持、培育一批维修服务质量高、质量信誉优(AAA)的企业,将其发展为地方品牌,并逐步向区域、全国扩展。
《指导意见》第3条认为汽车维修、配件供应等优势企业在大型社区、公共停车场、客货运输站场周边布设连锁网点。同时对于开办连锁维修网点的,国家也有优惠政策,在经营场所所在的地级市主城区或者县、市行政区范围内,他们可以共享技术负责人和《汽车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GB/T16739)规定的大型维修设施、设备。
促进汽车维修业标准化建设
《指导意见》第10条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标准要求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企业维修能力达标。维修企业要遵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等标准及汽车维修技术文件开展汽车维修服务,确保维修质量合格。要遵照《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开展规范化的维修服务,提升维修服务质量和水平。
企业管理效率与水平将提高
《意见》第17条中指出,要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积极作用的原则,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创新机制和模式,积极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围绕加强行业服务能力,建立覆盖全国的汽车“电子病历”系统;围绕加强行业监管能力,鼓励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评价网络平台。最终通过维修企业建立健全维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来提升企业管理效率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