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大气环境形势的日趋严峻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修法的过程中,适当借鉴国外经验,对于防治我国大气污染大有裨益。
确定污染源并持续更新
大气污染防治的首要任务是确定污染源,这也是《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重要科学依据之一。
我国对于污染源的新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2011年1月1日开始,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开始实施,首次对PM2.5的测定进行了规范。但是对于PM2.5的研究和检测还非常不完善,覆盖的城市面也有限,这是接下来的法律修订需要关注的方面。
同时期的法国巴黎,也经历了一个对新污染源的认识过程。2011年,在法国科学院大气系统实验室主持下,多国参与的研究团队对2009年~2010年巴黎地区PM2.5情况进行了综合研究。
这一项目利用地面、高空及遥感监测手段,应用法国国家空气质量模型CHIMERE(现为欧盟空气质量预报模型)对PM2.5污染物进行检测。巴黎市区的自动空气检测点正在进一步扩展当中,检测结果6小时内公开一次。这些科研、检测和报告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在修订法律和制定具体检测制度时,可以在这些现有的经验上制定出适合自己的制度。
注重可操作性及责任条款
提高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变更处罚方式,是法律修订时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果标准过低则达不到立法的效果,如果处罚力度不够则使法律不足畏惧,如果处罚方式不当则降低了违法成本。
借鉴英国伦敦的经验,英国政府对于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都以“高标准、严处罚”为特点,比如《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法》等控制排污行为的法律,把污染物的排放量标准一提再提,且以高额的罚款和严厉的处罚为法律保障;对于小汽车尾气排放,伦敦市中心还专门设立污染监测点,赋予警察拦截车辆、进行检测、处以罚款的权力。
今年2月,欧盟对英国治理空气污染不力采取法律行动,高额的罚款(超过3亿欧元)让英国心痛不已,未来违法行为甚至可能与刑事责任挂钩。
再者,欧盟的处罚是以欧洲法院裁决作出,因此并非是一次性的罚款,换言之,如果英国对空气污染治理仍无措施,这样的罚款还将继续。
综上,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虽然有标准,但标准比较模糊且过低,没有细化防治措施,这无益于法律效果的实现。接下来的法律修订应该进一步提高标准,并且规定地方可以制定不低于国家的标准。
另一方面,法律后果也未能明确、严格地规定,大多数的罚款都是一次告终,企业的违法成本大大降低。后续的法律修订应该加大处罚后果、变更处罚方式,提高违法成本。
形成法律体系
我国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和相关法规并未完善,最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也不能满足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需求,同时地方各级的相关立法也未建立起来,法律体系还处于建立的过程。
以美国为例,尤其是加利福尼亚州,其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形成完整的体系:联邦―州政府―州空气管理部门―地方,与此对应的联邦《清洁空气法》、州《清洁空气法》、《大气污染控制法》、《大气质量标准法》等也划分了明确的权责,保障了法律的实施和完善。
地区合作到国际合作
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是以划分地区来统一规定、检测、实施、报告的,但是在法律修订和完善中,应该更加关注的不仅仅是地区合作,而是国际合作。
空气的流动性和开放性决定大气污染防治必须高度重视国际合作,否则只会事倍功半。
借鉴欧盟的经验,欧盟制定了统一的国际环保合作规则,欧洲国家共同参与、共同承担责任,也共同享受整体规划所带来的环保效应,不必担心其他国家大气污染对自己国家产生不利的影响。
欧盟委员会在欧洲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确定了明确而严格的标准、报告制度、问责机构、执行机构,更重要的是,将这些合作规则纳入各国法院和欧洲法院的体系之下,用法律手段而非行政手段保证大气污染防治的开展。
在中国和中国所处的亚洲,如此深程度的国际间合作制度还没建立,中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加强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非常之大。
例如,1993年日本《环境基本法》制定了环境基本计划,到目前为止已经实施了前两个计划,正在实施第三个计划,而在第三个计划中,加强国际合作、创造国际环境保护合作规则是最新也是最重要的想法之一。
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和法律修订中,除了要考虑到地区或各国间的统一的标准、检测、报告和执行机构外,也应该考虑到各个地区或各个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状况,“共同但有区别地”承担大气污染防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