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鲍家科说,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多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成本低。从目前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处罚来看,只要不造成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就不会受到法律追究。
“不应只以食品价款作为赔偿基数。”鲍家科说,能否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应有的效应值得商榷。一袋牛奶、一袋馒头、一根火腿肠,价格不高,但是消费者食用后,特别是特定人群吃了以后,代价是很大的。如果以价款为赔偿基数的话,惩罚性赔偿达不到惩罚性的立法目的。至少还应从两个方面考虑加大惩罚力度:一是违法者的违法利润值,即到底获得了多大利润。二是要以食品安全对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为计算基础,采用一种综合性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可以制定一个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法官在判定案件时,可以考量经营者的主观故意或者是过失程度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