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世界产品安全监管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美国CPSC(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成立于1972年,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它的责任是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减少消费品存在的伤害及死亡的危险来维护人身及家庭安全,它还制定消费品使用的安全性标准和法规并监督执行。CPSC管辖多达15000种用于家庭、体育、娱乐及学校的消费品,但车辆、轮胎、轮船、武器、酒精、烟草、食品、药品、化妆品、杀虫剂及医疗器械等产品不在其管辖范围内。CPSC的规则是收集产品的安全数据、提示客户产品的危险性以及降低危害的途径,同时也适用于那些陷于诉讼案件、未能执行安全准则而造成伤害或死亡的产品。
CPSC不安全产品召回总体情况分析
2012年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共发布不安全产品召回通报267批次,相比2011年(303批次)有所减少。由于美国、加拿大在消费品安全领域实施监管合作,其中包括了与加拿大卫生部联合发布的36批次,占总召回次数的13.48%。2012年,美国CPSC召回不安全产品的原产地涉及25个国家和地区(部分召回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原产地,按原产地涉及频次统计,共计276次),其中产自中国的产品被召回次数最多,远超其他国家,共174次;美国位列第二,40次;其他国家和地区,共62次。
根据CPSC召回产品情况,将召回产品做两级分类处理。2012年CPSC召回一级产品类别按召回批次由多到少依次排序为:轻纺类、机电类、玩具类、化工与危险品类以及其他类。该排名次序与2011年相同,轻纺类产品依然是年度总召回中占比最大的类别。
就二级产品类别而言,2012年CPSC发布的不安全产品召回涉及28个产品类别,以自行车、家具、灯具及儿童服装服饰类产品问题较为突出。
2012年CPSC召回中国产品情况分析
2012年,CPSC共召回中国产品174批次,略低于2011年,尽管中国产品遭遇的召回数与2011年相比略有减少,由于CPSC总召回数逐年下降,其在总召回批次中所占比例高于前三年,并首次突破了65%。
CPSC召回中国产品类别分析2012年,美国CPSC共召回中国产品174批次,涉及轻纺类、机电类、玩具类、其他类以及化工与危险品类。相较2011年中国被召回产品类别,轻纺类产品、机电类产品和玩具类产品依然排在前三位。就二级产品类别来看,中国被召回的不安全产品涉及22个产品类别,以灯具、家具、儿童服装服饰为主要召回对象。
总体而言,在2012年CPSC发布的中国产品召回中,儿童用品是召回的重点,共召回38批次,占中国产品召回的21.84%。其中,儿童服装服饰和儿童护理/保育用品两类产品占儿童用品召回的一半以上(55.26%)。
风险原因分析2012年,中国被召回的不安全产品中有119批次含事故报告,66批次出现人身伤害。将召回原因按风险种类分为20类,按单项风险、两项及以上风险分别统计,其中机械性外伤包括:摔伤、割伤、撞伤、夹伤、擦/刮/划伤等。2012年中国被召回产品涉及12类风险。在174批次不安全产品召回中有140批次的产品只含有单项风险,占80.46%,中国产品被召回主要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摔伤、割伤等机械性外伤(70批次)以及引发火灾等起火危险(17批次)。
可见,对消费者造成或存在机械性外伤风险占召回原因的首位,大多由于产品结构设计不当、产品断裂或部件脱离导致。如折叠式梯凳,该梯凳在使用时可能会产生断裂或意外的倒塌,导致消费者受伤;如搅拌机,塑料的搅拌杯可能会在运行过程中从刀片组件上分离,将刀片组件留在基座上并暴露出旋转的刀片,消费者有被割伤的危险。如果生产企业能够在产品结构设计细节上多做考虑,就能减少被召回的风险。
在174起不安全产品召回中有34起召回的产品含有两项风险,占19.54%。
产品类别与召回原因对应分析2012年CPSC召回中国产品排名前三位的产品类别共计召回63批次,占中国产品召回总数的42.93%,其相应风险性质如下:
轻纺类其他(召回24批次):大多由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而造成的产品折断或零件脱落,容易造成机械性外伤或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
灯具(召回21批次):主要由于消费品质量问题或设计不当,多表现为电线出现短路、打火花,或产品使用中过热而造成的产品融化,容易造成火灾、电击和灼伤等危险。
家具(召回18批次):最主要的召回原因是产品可能断裂,构成机械性外伤风险。其次是因为家具表面涂料含铅量超标,造成健康危害。
总体来说,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生产企业对美国相关技术法规、标准缺乏了解;二是产品在结构设计上存在问题,包括进口商或品牌商提供的资料或样品本身存在缺陷;三是企业质量控制能力不足,特别是对生产关键环节的控制不足。
2012年CPSC发布的重要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1.依照《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第106项,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宣布,接受修改后的玩具安全标准ASTM F963-11,由此,该标准成为一项强制性安全标准,此标准已于2012年6月12日生效。
2.CPSC发布婴幼儿便携式床栏安全标准的最终规则,该标准实质上与可适用的自愿性标准相同。该法规已于2012年8月29日生效。
3.依照《消费品安全法案》(CPSA)第14(i)(2)(B)(ii)项,CPSC发布了关于儿童用品定期测试的代表性样品产品认证的测试和标签的最终法规。该法规要求代表性样品的测试,以确保儿童用品符合所有适用的儿童用品安全规则。此外,对与代表性样品测试相关的记录保存做出了规定。此法规将于2013年2月8日生效,适用于在该日期之后生产的产品。
4.依照《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CPSC发布了一项关于消费品安全的最终规则,要求耐用婴幼儿产品的生产商制定一项消费者登记计划。目前,委员会正在修订该规则。预计新规则将于2013年2月18日生效。
5.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第104(b)条要求,CPSC颁布了关于游戏围栏安全标准的最终法规,该标准实质上与可适用的自愿性标准相同。此法规将于2013年2月28日生效,适用于所有该日期之后生产或进口的游戏围栏。
6.CPSC发布了关于婴幼儿耐用产品的婴儿秋千安全标准最终法规,该标准实质上与可适用的自愿性标准相同,此法规将于2013年5月7日生效,并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生产的产品。
7.根据美国在1970年颁布的《危险物品包装法案》(PPPA),CPSC发布了对含有等于或超过0.08毫克咪唑啉类的产品需带有防儿童开启包装的最终法规。该法规要求所有单独包装的,含有等于或超过0.08毫克咪唑啉类(包括四氢萘咪唑啉、萘甲唑啉、羟甲唑啉,以及丁苄唑啉的一类药品)的非处方或处方产品,须带有防儿童开启(CR)包装。此法规于2013年12月10日生效,并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生产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