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以2005年第145号公告形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对计量器具新产品实施型式批准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地域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适用对象:任何单位制造的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适用对象,包括了两层含义:
一是以销售为目的。如果不是以销售为目的,则不属于调整的范围,例如制造本单位自己使用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二是计量器具新产品。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3)计量器具的范围:由于国家质检总局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因此适用的范围仅限于该目录中的75类计量器具。
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制造以销售为目的,并且是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