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暂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束。
在中科院上海应物所研究员、自由电子激光部主任王东看来,“这样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它将为我国大科学装置建设和使用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奠定基础,有利于大科学装置的长远和健康发展”。
不过,也有专家表示,《办法》在国际合作、规划管理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在执行过程中也需要考虑与其他政策的协调问题。
管理流程规范化
“‘十三五’在即,关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下一个五年规划即将出台,这很有现实意义,让大家集中看到一套成规矩、系统的管理办法。”国家天文台副台长薛随建告诉记者。
《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是牵头管理部门,与财政部、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协同负责设施的建设、运行和退役以及依托设施开展的科研工作。
“各个部门分工职责明确,未来在管理上就会更加有效率。”薛随建说。
在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真真看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非常合适,因为“设施建设不仅涉及科技领域,还涉及到土地、土木工程等诸多领域”。
针对目前大科学装置建设中普遍存在的超概算超工期问题,王东表示,规划制定要“适时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更新”的规定非常必要,“只有根据大科学装置的发展规律和国际最新趋势,及时调整和优化规划,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我国的后发优势,尽快赶上乃至超越国际先进水平”。
“项目规划中‘坚持竞争择优、充分整合优势力量、集中建设’的原则也提得很好,这样才能发挥我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王东说。
国际合作被忽视
尽管在流程的规范化运作上,《办法》获得了不少认可,但专家们表示,《办法》仍缺乏创新点,以国际合作形式在国外投资建设的重大设施的立项和管理问题依然被忽视。
据了解,《办法》将“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定义为“为相关领域提供高水平研究服务的国家公共基础设施”。
“将设施定位为‘国家公共基础设施’,是指建在国内的大科学装置,没有考虑到国际合作项目还包括建在国外的设施,这方面《办法》应当有所体现。”李真真说。
薛随建表示,目前我国以国际合作方式共建科技基础设施的需求日益迫切,而由科技部归口管理国际合作事项,大多一事一议,不利于合理有序地竞争、把真正能够带动学科发展的国际顶级的科技基础设施方案遴选出来。
“就以天文设备来讲,优良的建设台址是世界公认的,解决特别重大科学问题的基础设施必须结合全世界的智慧和力量。”薛随建说。 2014年6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国际工程科技大会上提出,中国将在更大范围深化工程科技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愿意同世界各国携手努力,共同解决问题,共同创造未来。在薛随建看来,这一思想在《办法》中的体现还不够。
细节之处引担忧
对于《办法》在未来实施中可能面临的问题,专家表示,尽管《办法》对管理流程有较为明细的规定,但仍是从行政角度制定的,在执行过程中有待细化,需要与其他规定相协调。
“《办法》对项目决策、工程、运行等环节规定了具体的管理要求,但没有涉及规划管理,这是最大的问题。”李真真表示,大科学基础设施管理应当是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包括规划—工程—运行—退出等环节。
她认为,《办法》仅第五条涉及了“规划制定”。
在国外,规划的制定一般采取分阶段评议方式,需经过多轮或包括多个步骤的评审过程,将对大科学装置的多要素考量分解到各个阶段,而国内一直没有类似的程序设置或规定。
此外,李真真表示,在未来执行过程中,《办法》能否与现有的其他政策衔接好也是个问题。
以运行资金为例,《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安排设施运行经费。“基于目前的资源配置方式,实际操作中如何保证运行经费的适时适量仍然令人担忧。”李真真认为,这可能会成为未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头上悬着的一把刀”。
“如果运行资金仍然依靠竞争性经费,肯定会影响设施的开放共享。”李真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