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食品添加物名称标示管理:食品添加物名称应使用“食药署”所定的食品添加物品名或通用名称;食品中所含的复配食品添加物,应分别标明所含的各个原料名称;食品中的食品添加物是通过合法原料的使用而带入终产品,且该添加物含量明显低于直接添加于食品中所需量,对终产品无功能者,可免于标示;删除了调味剂、乳化剂、香料及天然香料等可简化标示的规定。
新增内容有:制造厂商及国内负责厂商的定义及其标示方式;食品与食品添加物原产地的定义及其标示方式;散装食品的定义;食品用洗洁剂的主要成分或成分的作用;标示项目规定,将标示字体长度及宽度得小于2毫米之最大表面积不足十平方公分之规定,放宽为最大表面积不足80平方厘米;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的标示规定。
特别明确了以下内容: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食品用洗洁剂专供外销者,其标示事项得免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相关规定办理;公布检验方法、检验单位及结果判读依据所应包含的信息;食品用洗洁剂,应依规定加中文标示,始得输入。但需再经改装、分装或其他加工程序者,必须在销售前完成中文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