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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制度建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8-14  浏览次数:919
核心提示: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增加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内容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增加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内容:一是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二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三是增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规定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授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保监会制定具体办法。

   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赞成建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他们强调,应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制度建设。

   建立食品信用体系基本框架

   “社会共治的内容应进一步加强,要制度化。”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鲍家科说,修订草案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药监部门会同农业质监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这些规定可以建立起我们国家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鲍家科建议在修订草案中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制度规范,通过制度规范使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政府应当加大健康教育投入

   “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民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贫乏。”王陇德委员说,原卫生部作过一些调查,总体具备健康素养的人不足10%。这是影响国民健康的根本原因之一。世界卫生组织在1978年阿拉木图宣言中提出,健康教育是基本卫生保健各项任务中的根本任务。可是多年来,一些人认为生活方式和行为是个人的事情,政府不用管,在这方面政府投资很少。

   王陇德强调,健康教育是公益工作,主要应由政府投入。群众在这方面有很大的需求。这是保证健康的治本之策。对健康教育,修订草案只有原则性要求。这方面应作具体规定。

   姒健敏委员也认为应更注重健康教育、营养知识普及、饮食文明问题。要以这次修订法律为契机,因势利导开展全民讨论,使大家对食品安全有一个系统的认识,特别是出台国家安全食品标准目录时,应该让全民都知道。

   食品安全报道应当客观有序

   “建议媒体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报道既要积极、主动,但也要适度。”刘振伟委员说,现代媒体的影响力相当大,搞不好就把一个行业搞垮了。所以,媒体报道一定要把好度、把好关,防止造成社会恐慌心理。

   蔡昉委员说,我们既要高度重视媒体积极、正面的监督作用,也要防止引起恐慌。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要客观公正,还要有序。

   “信息披露还要进一步强化。”郑功成委员说,信息披露不能搞选择性公开、不能只强调事后公开,而是须全面公开、及时公开、提前公开。
 细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规定

   “建议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王明雯委员说。

   她认为,修订草案关于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时间要求等不够具体、明确。比如修订草案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如何界定及时,应给出一个具体的时间表。否则,不能对信息公开的主体形成制约。而在第九章法律责任部分,虽然规定了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但是,并没有对由此侵害公众知情权的情况提供司法救济途径的相关规定。相反,却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其结果,一方面公众的知情权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另一方面,由于自媒体高度发达,使这一款规定难以执行。因此,建议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8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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