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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释放改革红利 激发市场活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8-14  浏览次数:880
核心提示: 记者从国家认监委获悉,国家认监委近日发布公告,修订更新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规则)并陆续公布,新版规则
 记者从国家认监委获悉,国家认监委近日发布公告,修订更新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规则)并陆续公布,新版规则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新版规则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完善顶层设计,释放改革红利,强化认证机构主体责任,减轻诚信守法企业负担,激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各相关方的活力,实现提高认证有效性、促进认证机构良性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的多方共赢。据介绍,新版规则具有以下特点:

  粗化认证单元划分,简化认证变更程序,降低企业认证成本

  通过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目录内类别相同、风险相近产品进行整合归类,此次调整的新版规则将由原来的63份减少为41份。新版规则从认证单元划分、变更程序等环节做出了系列调整,进一步简化认证程序、缩短认证时间、降低认证费用,使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享受多方面的改革红利。

  认证单元方面,新版规则根据不同产品特点对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做出了适度放宽。通过估算,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数量将减少10-20%。以GGD型号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为例,新版规则实施后,全部规格产品所需证书由7张减少为4张,检测费用减少近30%,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

  认证变更程序方面,明确提出了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的关联使用要求,对隶属于同一生产者的多个生产企业在针对相同产品、相同内容变更时,仅需提供一次变更委托,减少生产企业在实施认证变更时不必要的重复申请;建立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的备案机制,对那些不需提供样品进行试验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时,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认证机构备案后即可生效。

  实施认证规则分级管理,给予认证机构更多自主权,强化认证机构主体责任

  新版规则仅从原则上规定了基本认证模式以及认证依据、单元划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收费等基本要求,认证机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通用规则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和实际管理水平,制订具体的认证实施细则,对其开展强制性认证活动做出更为细化的方案和要求。

  此举确保了权责一致、责任明确,凸显了认证机构的主体责任地位,同时,给予认证机构更多自主权,激发认证机构自身活力。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不断优化完善认证模式,在保障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的同时,不断提高认证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自身管理水平。

  实施生产企业分类管理,采取“扶优限劣”管理模式,激发企业质量管理的内生动力

  新版规则明确要求认证机构收集获证产品和企业质量信息,据此对生产企业进行评价分类,在认证实施环节对不同类别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对那些“管理规范、诚信守法、质量稳定”的生产企业和产品,仅需按照基本认证模式实施认证,缩减了相关认证时间和费用;对其他等级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按照风险评估原则,逐级增加认证模式涉及的各相关要素,不断强化监督要求,确保认证效果。

  分类管理使“优质”企业能够以最小成本获得认证,而对质量管理水平较低、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则需要较高成本才能获得认证,以此达到“扶优限劣”的目的,不断激发企业追求管理质量的动力,增强企业诚信守法和自律意识,促进行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的整体性提升。

  充分利用企业自有检测资源,便利样品检测试验,引导生产企业提升检测把关能力

  新版规则要求认证机构制定利用企业自有检测资源的相关程序,在型式试验/监督抽样检测环节承认相关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企业自有检测资源实施的检测结果。此项措施是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推出的改革举措,凸显了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地位,强化了企业的责任意识。

  此举降低了生产企业送样/抽样检测成本,减轻了企业负担,同时引导生产企业强化检测能力,提升质量保证能力,进一步发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促进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的作用。

 
  来源:国家认监委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7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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