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14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考核评价的范围为:2013 年度承担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检验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省将范围扩大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
《通知》指出,根据考核结果,检验机构工作质量由高到低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四个类别。各省Ⅰ类检验机构比例不超过15%,Ⅱ类检验机构比例不超过55%,考核年度内检验报告数量低于300份的检验机构不得评为Ⅰ类检验机构;得分低于60分的检验机构为Ⅳ类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评为Ⅳ类检验机构或者降为Ⅳ类检验机构:考核年度及考核期间检验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考核年度存在超范围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分包监督抽查、生产许可和风险监测等工作任务的,擅自租借其他单位检测设备开展监督抽查、生产许可和风险监测等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落实,《通知》要求,各省级质监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将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与检验机构监管各项措施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好的做法和经验,注意搜集检验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科学、完整、有效的监管工作机制, 为改进分类监管工作打好基础。各省级质监局要按照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切实将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落到实处。选派的现场考核人员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评价细则》考核标准操作,统一考核尺度、标准,保证现场考核过程中做到认真负责、公正廉洁、准确可靠。各省级质监局要按照时限要求报送考核评价结果和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考核情况的分析、实施中的主要做法、改进工作的建议等内容。
另外,《通知》明确了工作进度安排:
(一)7月31日之前完成现场考核专家的指定和培训工作。
(二)9月15日之前完成检验机构的现场考核和分类评价工作。
(三)9月30日之前将考核评价工作总结、《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类考核评价情况汇总表》报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四)10月30日之前总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级质监局报送的考核评价工作总结、《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类考核评价情况汇总表》进行书面审核,对部分省级质监局考核评价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五)11月30日之前总局和省级质监局通报本次考核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