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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补充指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7-31  浏览次数:932
核心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强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和国家认监委2014年17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国家认监委对拟补充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作出指定决定。现将补充指定决定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对本补充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附件: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补充指定决定 

  国家认监委

  2014年7月30日

 
  来源:国家认监委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7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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