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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标准化条例》10月起施行 明确标准可以作为科研成果运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7-23  浏览次数:786
核心提示: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要求把
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要求把标准化作为提高公共服务效能的重要方法,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统计、报告、发布制度,扩大了标准化覆盖范围,明确标准可以作为科研成果运用,赋予制定地方特色工业产品地方标准法律地位,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标准化激励、保障机制,下放标准备案权限到市县等,体现了适度超前、简政放权、全面覆盖、重点突破的原则,可操作性强。

    该《条例》分为6章45条。适度超前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彻底扭转“重制定、轻实施”现状,要求“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实施评估和实施效果评价工作,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统计、报告、发布制度”;标准化作为提高公共服务效能的科学方法纳入《条例》中,要求“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化要求,建立服务标准体系并明示所执行的服务标准,提高公共服务效能”;明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信息查询系统,向社会免费提供标准化专业信息服务。

    在3个方面大胆探索简政放权。在全国首次明确提出“农业和服务业因区域尚未制定地方标准的,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技术规范,推荐执行”,为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效解决办法;将没有特殊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下放到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由过去的省市县三级备案制度调整为: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只受理实施许可证管理和强制性认证等有特殊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其余企业产品标准均由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批准的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企业执行标准书面告知工作整体下放至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全面覆盖主要体现在标准化工作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共信息标志等领域的全面拓展,为全面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益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如在法律中明确了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原则,赋予“联盟标准”、“团体标准”法律地位,规定“企业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组建产业联盟,制定联盟标准。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会员单位统一制定标准”,实现以标准协作为平台,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整合资源、发挥合力、抱团发展,增强产业竞争力的发展目标。

    重点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一是要求政府、企事业单位建立标准化的奖励激励措施,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标准化激励、保障机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可以作为科技成果运用;“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的技术项目,应当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或者国际标准。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企业产品,参评省级科技计划、省名牌产品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二是赋予制定工业产品地方标准法律地位,规定“新兴产业、区域特色产业或者产业聚集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关于该产品标准化的指导性技术文件,企业可以将其转化为企业产品标准”。三是将标准首次引入政府的宏观调控、市场准入和行政监管工作中,为更好地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提供了新的思路。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可以通过技术措施管理的公共事务应当制定标准,运用标准实施宏观调控、市场准入和行政监管”。四是以标准规范公共信息标志,为服务城市发展、突出城市特点、展示城市风貌提供了重要依据。提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组织编制《陕西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规范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制作和设置”。     

 
  来源: 《中国质量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7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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