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规范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7月16日在上发布了《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确定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和检验周期,可以根据管道风险水平延长或者缩短检验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意见稿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应的内容,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的含义,统一检验结论及结论报告内容;在考虑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为新检验检测技术、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方便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
意见稿规定,管道的安全状况分为1级至4级。管道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或者设计、安装标准要求的结构时,一时无法进行调整或者修复的,对于不承受明显交变载荷并且经全面检验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的管道可以定为2级或3级,否则,应当进行安全评定,安全评定确认不影响安全使用的,可以定为2级,反之则可以定为3级或者4级。
意见稿强调,检验机构对检验质量负责,检验过程应当及时记录,检验后及时出具《工业管道全面检验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C,其中单项报告的格式由检验机构在其质量体系文件中规定))。检验记录应当详尽、真实、准确、及时,其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全面检验中凡是明确有检验人员签字的检验报告必须由检验机构持证管道检验人员签字方为有效。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全面检验报告。全面检验结论报告应当有检验、审核、审批三级签字,审批人为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授权人。
据悉,意见稿适用于《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范围内在用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和全面检验,动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可参照本规则执行,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