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再重复支持。企业在同一年度不可就同一项目分别申请高端应用技术研发和高端应用技术产业化补助资金。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单位)日常工作经费。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承担项目的财务投资能力;(四)近3年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
第十二条 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物联网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拥有高级职称者不少于5人;
(二)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省部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具有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
第十三条 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稀土产业调整升级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及相应的资质证明;
(二)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三)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四)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企业应拥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
第五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及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情况,明确补助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稀土领域需商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于每年8月31日前下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进行部署。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筛选和核实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重点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财务条件,确保项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须对本地区拟申请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于10月31日前将经公示后的申请项目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第十八条 有关中央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其归口管理企业的项目申报,并于10月3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
中央管理企业于10月3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项目。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建立申报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并组织实施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健全专家库,并严格实行专家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强化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稀土开采监管系统建设奖励资金项目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环保改造奖励资金项目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环境保护部确定。上述两项资金安排不再履行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行业发展需要,商有关部门于12月15日前提出项目支持建议,经财政部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在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由财政部在预算执行当年的4月30日前正式下达年度补助资金预算,财政部在批复文件中注明信息反馈电话和邮箱。
第二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补助资金项目库,并实行项目滚动管理,项目库中的重大续建项目和待完工项目作为下一年度的优先支持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及财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反馈。其中,地方企业向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反馈,中央企业向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反馈。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年度编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上报项目成果报告。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报告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和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条中央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报告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和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直接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进行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申请单位,三年内不予资金补助支持。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补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225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