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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个人微博微信不能当做交易平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7-03  浏览次数:864
核心提示:  关乎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日前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

  关乎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日前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昨天,修订草案审议稿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在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史上最严”法典引发关注,其中,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将承担连带责任、理顺食品监管体制“九龙治水”的局面等问题都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讨论。对此,记者采访相关官员及专家学者,就上述问题进行阐释。 

  □关于 九龙治水 

  建立协作机制难度不小 

  京华时报:修订草案说是理顺了食品监管体制,但是还是很多部门参与管理? 

  罗云波(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我国食品监管体制好像还是“九龙治水”,但是仔细分析,总体上来讲是两段式管理,一个是种植业、养殖业当中的食用农产品,是由农业部门来管。另外,现在的食品,从加工、销售、餐饮、流通等等,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为主要的主体。其他部门只是一些补充,跟过去的“九龙治水”是有很大改变的。 

  京华时报:在实际执行中,部门之间的衔接遇到很多难题,修订草案该如何解决? 

  张永健(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主任):真正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实际上是协作体制的建立,食品安全法当中多次提到了这一点,我个人认为这个难度不小。到目前这么多部门都不能够建立一个跨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从财力支持上和技术支撑上来讲都可以做到,但是为什么做不到。所以如果能从顶层设计的角度真正搭建一个科学高效的协作机制的框架,我觉得可能会有利于清晰这种协作的权责,真正能够有效地解决好跨部门、多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效率。 

  信息不公开监管受制约 

  京华时报:跨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如此重要? 

  王晨光:建立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是我们这次修法大力打造的最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支柱。如果食品安全问题没有一个公开的、全面的信息平台,我们的监管就会受到很大的制约。这样一个信息监管的平台,首先需要解决主管部门、相关主体之间信息怎么互通的问题,解决“九龙治水”的问题。同时第二个方面,他要向公众开放,要让所有的社会中的各种组织,包括公民、消费者都能够查到生产经营者的资信程度,他们在以往生产食品当中的信用状况等等,也能够直接获取到有关食品安全方面一些风险的警示或者问题。所以这样一个平台应当是一种开放的,而且是及时的。 

  京华时报:这就带来一个问题,这个信息平台的发布是由谁来执行? 

  王晨光:的确,如果发布是没有任何控制的,这样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一方面信息可能很快,谁都可以往上贴,另一方面,这里难免会有一些虚假的,甚至捕风捉影的信息,这种信息又会对公众产生很大的影响,甚至会造成社会某种局部的恐慌。所以对信息的发布肯定要求他的准确性、科学性。 

  □关于 最严法典 

  并非指由政府单打独斗 

  京华时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增加“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该制度如何构建? 

  王晨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建立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势在必行,但并非指由政府来单打独斗承担监管责任,而是建立由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全面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比如,一些检测、评估、检验的机构可能越来越社会化,变成不仅仅是和政府相关联的事业单位,真正变成独立的社会组织。同时全社会共治包括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其他的机构能够参与进来,以及还有广大消费者等,形成一整套的联动的、系统的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只有社会共治这样的网络体系建立起来了,才能形成最严格的监管体制。 

  京华时报:这种所谓最严格的监管机制如何落到实处? 

  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在追责方式上已经突破单一处罚,体现多元性。既有财产罚,也有人身罚,还有资格罚,比如对构成犯罪的人终身禁止他再进入食品行业。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认证人、食品安全的检验人也禁止他进入食品行业。此外,在责任衔接方面,草案立足于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做一种无缝对接。如果消费者受到了食品安全损害的,既可以向生产者提出追责,也可以向经营者提出追责,草案提出采取首付责任制的原则,这防止了责任者之间互相推诿。这样一种责任体系的衔接配合、无缝对接,其实也是为了法律的适用不留死角,能够让责任落地。 

  □关于 网络交易 

  目前没有形成规范制度 

  京华时报:修订草案将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纳入食品安全法视野,有没有考虑监管难度较大? 

  王晨光:网络交易现在是大势所趋,现在国家监管部门也在制定有关的规章,涉及到网络食品药品的交易问题。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把网络交易作为将来监管的主要方面写进去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国食品生产有自己的一个特点,农产品、初级食品的生产是非常分散、个体化的,对这些食品的监管体制如何更严格、更有效,是需要在修法当中考虑的问题。现实中,目前对网络上食品交易确实没有形成规范的制度。 

  最高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也对网络销售的问题做了司法解释,也已经生效了,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没有直接对个体化的网络交易实行有效的监管,这里主要是指大的生产企业和大的网络经营商。 

  随着食品安全体系健全完善,在网络平台上交易的,不论是大的企业还是小的个体,都要纳入监管范围。凡是从事网上食品交易的,必须要实名,必须要有资质。像现在这种有一个账户就可以在网上销售的方式,随着监管制度的完善应该可以有效地纳入监管的范围内的,从事网络食品交易、销售,甚至宣传,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平台须具备持续性 

  京华时报:第三方平台如何界定? 

  王晨光:实际上指第三方经营一个网络交易平台,这个平台能够生成合同,能够进行网上支付结算,以及网络交易最后的订单,提供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交易平台,而且是持续性的,而不是个人之间的交易。 

  京华时报:淘宝、一号店、京东和微博、微信的第三方连带责任是否有所区别? 

  陈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搭建一个购物的平台进行交易的才是真正的第三方平台。至于个人的微博、微信不能当做是一个交易平台,而是个人的朋友圈子。 

  王晨光:首先是把持续性的比较稳定的网上交易的平台纳入到法制的框架当中去监管。通过微信不是持续性的,而是一次性的,这是属于偶发性的个人之间的交往,这个由民事法律规范去调整是不是构成欺诈,是不是构成侵权。 

  微信账号卖食品应担责 

  京华时报:也就是通过微信完成的网络食品交易,如果出现问题,微信不承担连带责任? 

  徐景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因为微信没有改变双方交易的信息,如果改变了双方的交易,或者参与交易其中,他要承担责任,微信只是提供了一个渠道,搭了一个桥梁。 

  罗云波:有一些微信账号是以销售为目的的个人经营行为,我觉得他自己是一个第三方,因为他和供应方有关系,跟他的客户也有关系,他自己成为了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经营的是食品,他就需要注册,他就是一个网店,他就要按照那些制度接受监管。 

  京华时报:第三方平台需不需要拿许可证? 

  徐景和:有人说第三方平台就是食品经营者,要拿许可证,有人说第三方平台不是经营者,仅仅提供平台和桥梁,但是因为他承担一定管理责任也要拿一定的利益。现在食品安全法当中,关于第三方平台还没有规定拿许可证。

 
  来源:京华时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7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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