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1日,兰州市发生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受影响区域为西固区、安宁区,两区常住人口64.67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7.76%。
兰州市“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事件调查组副组长陈建军在通报会上介绍,经专家论证、调查组认定,此次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为供水安全责任事件。
陈建军说,造成此次局部自来水苯超标的直接原因是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4号、3号自流沟由于超期服役,沟体伸缩缝防渗材料出现裂痕和缝隙,兰州石化公司历史积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渗入自流沟,对输水水体造成苯污染。
据调查,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自流沟建成于1959年,属输水暗渠,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实际已运行近60年。经现场勘验、物证检测、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并经综合分析认定,4号自流沟输水水体苯主要来源于伸缩缝的渗入液,渗入自流沟的含油地下水为兰州石化公司日常跑冒滴漏和多次安全事故油污进入土壤所致。
而造成自来水苯超标的间接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的主体责任不落实,对自流沟维修保养不到位,运行管理存在缺陷,信息迟报延报,4月2日公司检测中心采样后未及时进行深入分析,4月10日在检测出龙头水苯指标严重超标的情况下,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直到4月11日凌晨才向有关部门报告。二是兰州石化公司的环境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存在的问题包括:涉油生产装置跑冒滴漏曾经时有发生,如1978年原油输送管线铸铁阀门破裂,出现原油泄漏,1984年原蒸馏车间试车发生原油泄漏;安全事故渣油泄露入渗污染土壤;未采取有效措施清除地下水污染物。三是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政府国资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四是相关政府履行职责不到位,西固区人民政府和兰州市人民政府负有监管责任。
陈建军介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对兰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西固区人民政府、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兰州石化20名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其中,对兰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严志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兰州市建设局局长冯乐贵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对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董事长姚昕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对法方提名的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总经理贾庆红,责成解聘总经理职务;对兰州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王世宏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还责成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兰州石化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
此外,相关部门还责成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兰州石化公司、兰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西固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汲取教训,督促兰州石化公司尽快彻底切断污染源,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