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自1992年制订后,经过7次修订。此次修改前,2008年版本的章程曾规定:国内各有关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可以推荐候选人。此次这一条被删去;还新加了规定:新当选院士由具有投票权的全体院士投票产生。
另外,旧版本章程规定:“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丧失科学道德,违背院士标准,有不少于5名院士书面提议,要求撤销其院士称号时,由其所在学部常务委员会受理并审议后,通过本学部全体院士投票表决,可做出撤销其院士称号的决定。做出此项决定时,参加投票表决的院士人数,不得少于本学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赞同撤销其院士称号的票数不得少于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该项决定,需经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审查批准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新章程中,这一条被修订为“当院士个人行为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严重不端、严重损害院士群体和学部声誉,劝其放弃院士称号。上述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及危害国家利益,触犯国家法律的,撤销其院士称号。”
中科院表示将依据新的章程修订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据中科院介绍,从当前实际情况看,院士称号的学术性、荣誉性受到了复杂的外部因素的影响,院士增选也受到非学术因素的干扰。这次修订主要涉及原章程的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内容。修订意在为改革院士遴选制度、优化学科布局和年龄结构,健全退出机制奠定了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