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告,近期,欧盟委员会发布了301/2014号法规,对在欧盟生产或进口的可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皮革类产品做出六价铬含量限制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与皮肤接触的皮革物品及含皮革零件的物品,若六价铬浓度超过3mg/kg,不得在欧盟市场投放;二是将六价铬限制措施列入《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附件XVII的被禁物质(以及含被禁物质的物品)清单内;三是确定EN ISO 17075标准为皮革六价铬浓度分析方法;四是该法规将于2015年5月1日起生效。
对此,质检总局提醒输欧皮革制品及含皮革部件制品的生产企业、贸易商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密切关注欧盟301/2014号法规及其他相关信息,及早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积极向企业宣传有关新要求,主动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指导企业采购合格原材料、改进生产工艺、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产品安全质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