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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公安部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2-10  浏览次数:1091
核心提示:2014年第12号公告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4年第12号公告 

质检总局 公安部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 

  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doc
 

质检总局  公安部  国家认监委 

2014年1月28日 

 
  来源:国家认监委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6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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