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详见附件),现予发布。
上述4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11号公告发布的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同时废止。
为配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有效实施,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实施规则要求制定相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在我委认证监管部备案后开展相关认证活动。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编号:CNCA-C18-01:2014)
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
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灭火设备产品》(编号:CNCA-C18-03:2014) 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编号:CNCA-C18-04:2014)
(附件请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下载)
国家认监委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