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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物质水该不该除名? 相关标准单独剔除矿物质水引热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5-09  浏览次数:940
核心提示: 矿物质水将被除名?近日,《食品安全标准包装饮用水》引发的这一热点话题登上各大媒体的头条。一些媒体甚至传出超市甩卖矿物质
 矿物质水将被除名?近日,《食品安全标准 包装饮用水》引发的这一热点话题登上各大媒体的头条。一些媒体甚至传出“超市甩卖矿物质水”的消息。一夜之间,矿物质水似乎成了众矢之的。 

  记者采访获悉,《食品安全标准 包装饮用水》(以下简称《包装饮用水》)标准正文中并没有提到矿物质水,而是在《编制说明》中提出“不得再使用‘饮用矿物质水’名称”的要求。对于这一要求,已有诸多关于名称的意见汇总到卫计委办公厅。 

  目前,这一强制性国家标准仍在讨论中。权威专家称,即使最终文本对产品名称、分类等作出重大变动,真的取消了矿物质水,也会按惯例留出一定的缓冲期,让厂商和消费者适应这一变化。假如名称真的需要变化,那么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标签等在内所有跟名称有关的事项都要更改,对于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个不小的工程,需要的缓冲期可能会更长一些。但是,无论是否取消矿物质水这一名称,消费者都无需惊慌,因为矿物质水的质量安全并没有任何问题。 

  那么矿物质水该不该被除名?剔除矿物质水又会引发什么样的连锁反应?“政府之手”是否越位?一石激起千层浪,关于矿物质水引发的激辩正从标准本身逐步延伸到标准之外。 

  矿物质水名称 

  是否有误导性 

  矿物质水是在纯净水基础上添加了矿物类食品添加剂而制成的饮用水,是《饮料通则》(GB10789-2007)中定义的6种包装饮用水之一。矿物质水中所添加的矿物质主要用于改善饮用水的口感,以适应不同消费人群的口味,但是并不会给人体补充矿物质。 

  《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的《编制说明》中提出“不得再使用矿物质水名称”。理由只有一个:矿物质水名称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具有补充矿物质的营养功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另一些专家则认为,根据有关机构连续多年的全国性市场研究发现,消费者普遍认为矿物质水是一种便捷的瓶装饮用水,买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渴,其中绝大多数是因为认同矿物质水的企业品牌与实惠价格而购买,并不期待可以补充到足量的矿物质营养素。因此,并不存在消费者误读这一情况。《编制说明》中既然提出“误导说”,就应该拿出明确、科学的数据来证明其“误导说”,才能让人信服。 

  事实上,无论是矿物质水、天然水、山泉水、水库水等,都只是一个商业分类上的概念。不论各大厂商如何天花乱坠地标榜自己的饮用水源,所有的水种都来自于大自然,目前还没有哪家企业用氧气和氢气进行化学反应来生产饮用水。不同品牌水种不过是地表水与地下水的区别。相对于地下水,地表水源受环境、气候降雨影响,质量安全指标反而波动更大。显然,仅仅符合食品安全指标,是无法支撑一些饮用水的名称的。 

  《编制说明》却只单独限制了矿物质水。目前,市场上还有大量的概念水,比如富氧水、小分子水、碱性水、维他命水、活氧水、深海水、月子水、维他命水、奶粉冲调水、醒酒水等,这些名称均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有关方面问:为什么标准只限制了矿物质水呢?那么,是否可以使用“矿质水”,“加矿物质水”等字眼呢? 

  业内人士称,对于矿物质水的名称是否具有误导性,应参照相应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及《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来进行要求。《包装饮用水》的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应重在保障饮用水安全,而非标签问题。 

  国际法规标准中 

  允许该水种存在 

  近年来,包装饮用水在国内的市场比重不断加大,占到饮料总产量的45%左右。矿物质水经过近10年的市场发展,已经成为国内市场上的第二大水种。矿物质水在发达国家与华人地区的发展历史更长,有着很强的市场基础。 

  国际法规标准中,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瓶装水协会理事会(ICBWA)、欧洲瓶装水联盟(EFBW)、英国软饮料协会(BSDA)、美国日本等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中都有这一水种。如CAC的《包装饮用水通用标准(除天然矿泉水外)》和《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都允许这类水种的存在,且均列于包装饮用水之类别进行规范,也从未对该类水的名称进行限定,给生产厂商留下了命名空间。 

  业内专家认为,产品的命名和分类是在长期的市场引导下形成的。如果通过强制性标准将一个国际上通用、国内已经产销多年、市场占有率第二的水种从市场上剔除,可能成为一个先例:不是因为这类食品不安全,而是因为这类食品的名称“可能”引起消费者误解,国家就要用强制性标准禁止此类名称进入市场。 

  一些食品专家不禁要问:这是否意味着,以后食品领域那些可能引起误导的名称概念,是否都要用强制性标准来约束?比如富氧水。很显然,无论水里面含有多少氧气,人不是鱼,不可能通过喝水的方式从水里吸收氧。那么,卫计委是否也要起草一个标准,禁止企业使用富氧水的名称呢?还有“国窖1573”,是否也有误导年份嫌疑呢?还有太多的商业名称,是否都要用“政府之手”来管一下呢? 

  据知情人透露,目前,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代表行业,已经向卫计委办公厅提交了一份经同行认可的反馈意见,基本认为各种包装饮用水在安全要求上应该都是一样的,没有必要在《包装饮用水》标准中进行分类。产品分类问题应回归到未来的GB/T10789《饮料通则》等相关标准的修订来规范,标签名称等可以在日后修订包装水质量标准时再做要求。

 
  来源:中国质量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6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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