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实验室动态 » 正文

南京市质监局推出五举措进一步简政放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4-25  浏览次数:734
核心提示:南京市质监局推出五举措进一步简政放权4月起已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验证  □ 张艳 本报记者 蔡美萍  近日,记者从南京质监

南京市质监局推出五举措进一步简政放权

4月起已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验证

  □ 张艳  本报记者  蔡美萍

  近日,记者从南京质监局获悉,该局已从4月1日起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验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有效期内无重大登记事项变更的,只需在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到期之日前换证即可,各类机构如因使用需要,主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年度验证的,各质监代码办理窗口将主动服务、快速办理、即时办结。

  以往每年3月到8月是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业务办理的高峰期,以位于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南京市质监局窗口为例,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的日办理量达1000余件。2013年全年,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量近10万件,尽管南京市质监局在2013年为方便企业,将这一事项的办理下放至各区质监政务窗口,但在办理高峰期,企业仍需排队等待很长时间,为减轻企业负担,南京市质监局决定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验证。

  同时,为更好地服务企业,推动全市经济发展,南京市质监局立足本局行政事项,结合南京市委、市政府实施综合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提升办事效能,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取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行政性审查。标准化有助于企业转型创新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依照相关规定,企业产品标准必须备案,还要接受符合性审查。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更多的企业走标准化发展道路,南京市质监局变符合性审查备案为告知性备案,并取消企业产品标准执行证书,今后企业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仅审查其制定过程是否规范,是否在标准备案说明中明示了其符合的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强制性要求,然后存档备查即可,简化审批程序。同时,该局引导推动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提升产品质量管理水平,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

  设立开发区质量技术检测工作站。开发区聚集了大量企业,但由于开发区距离市区较远,企业到市区办事饱受往返奔波之苦。为此,南京市质监局自去年底先后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设立开发区质量技术检测工作站,整合系统内市质检院、市标准化院、市计量院、市特检院等6个技术机构力量,集中为企业就地办理特种设备开工告知、监督检验和注册登记,标准、计量、质量检测服务咨询等24项业务。通过一站式服务和上门服务,实现企业办理质监相关行政事项不出园区。同时积极开展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形成全市企业信用数据库和服务平台,以便更好地督促企业自律,有针对性的为企业服务。此外,该局整合了培训资源,取消多头培训,将各技术机构的培训项目统一划归宁质认证咨询中心承办,统一管理,为企业提供更有序、更高效的专业技术培训,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缩短审批和申报办理时间。为进一步解决企业办事难的问题,南京市质监局决定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时限由24小时缩短至4小时;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开工告知办理时限由3天改为当天办结,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开工告知将逐步实现网上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除了可以在区质监政务窗口直接办理外,还可以采用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传真等方式进行告知。

  建设检测技术服务平台。通过积极开展政产学研合作,南京市质监局从全市经济发展需求出发,努力建设和提升软件产品、智能电网、北斗导航三大产品检测中心的技术能力,促进检测中心努力适应南京软件、智能电网、北斗导航三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不断增强配套服务水平,为三大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从而更好的发挥技术力量,服务南京地方经济发展。

  编  后

  南京质监局的做法值得借鉴。

  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验证、设立质量技术检测工作站、缩短审批和申报办理时间……南京质监局一下子推出了5项简政放权举措,这些举措表面看来很“简单”,但“简单”背后透出的是质监部门对企业的知心、贴心与细心。简政放权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是释放改革红利、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一招。在当前经济形势复杂且不确定因素较多的情况下,如何通过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是新一轮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要务,当然也是质监部门的首要任务。而要发挥质监部门的技术优势,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进而服务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靠的就是像南京质监局那样实实在在的具体措施。

 
  来源:中国质量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5708.html

声明:

1、本网转载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凡来源注明“世科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世科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个工作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享到:
5.31K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