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资讯 » 信息技术 » 互联网 » 正文

部分P2P网站涉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现六新花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4-24  浏览次数:823
核心提示:非法集资案数量达历年第二峰值 一些单位个人助非法集资最高拿四成回扣  昨日,银监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非法集资案数量达历年第二峰值 一些单位个人助非法集资最高拿四成回扣

  昨日,银监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据介绍,目前非法集资案件多集中在中东部省份,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达历年来第二峰值。

  另外,会上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社会公众”的认定、共同犯罪的处理、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等八方面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自担

  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指出,目前P2P借贷网站已屡现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P2P行业发现非法集资的已有几十家,最大的单笔金额约五六亿元,公安部门正在审理。”

  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4月上线仅一月的众贷网倒闭至今,已有近百家P2P企业卷入倒闭潮。刘张君介绍,涉案资产的处置上,一般是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涉案资产追缴,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人人聚财CEO许建文告诉记者,目前P2P都是野蛮生长,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政府应加大监管,设立最底线要求。”

  银监已启动P2P监管研究

  刘张君也表示,近期国务院决定由银监会牵头承担对P2P监管研究,相关工作已启动。目前有的省份正在研究开发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及金融欺诈风险管理平台。

  刘张君还透露,非法集资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见凸显。

  刘张君表示,对于债权类众筹,要把握好自身平台的定位,不能替借款人担保,不能建资金池;对股权类众筹,只要开展业务遵守法律红线,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就小得多。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指出,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帮助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吸收资金,按比例获取收取代理费、管理费,有的高达三到四成,应予刑事打击。

  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三情况

  搞资金池。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虚假借款。一些P2P经营者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有称为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P2P经营者的“庞氏骗局”。个别P2P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非法集资现六新花样

  1、虚构民营银行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2、以非融资性担保企业开展担保为名义,发行虚假担保理财产品或虚构借款方;3、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假冒或者虚构网站发布基金,许诺高回报;4、打着养老的旗号,通过举办所谓的免费体检等方式诱导;5、高额回报收藏品;6、嫁接P2P的名义集资,以金融创新概念,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5670.html

声明:

1、本网转载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凡来源注明“世科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世科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个工作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关键词: P2P 非法集资
分享到:
5.31K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