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香物质中的某些物质(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可能引起皮肤过敏。欧委会估计 1%至 3%的欧洲人口因化妆品中芳香物质发生皮肤过敏。常见症状包括刺激、红肿和皮疹,但这些症状也可能发展成慢性症(湿疹)。
过敏反应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遗传体质、年龄和对过敏物质的暴露强度。
欧委会要求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就化妆品中芳香过敏原提交意见案。
SCCS 于2012年 6 月提交了相关意见,SCCS意见案仅涉及接触性过敏物质(如皮肤接触),而未涉及呼吸性过敏物质。
SCCS 审核了化妆品条例的附录 II(欧盟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列表)和附录 III (欧盟允许使用但受限物质列表)中的物质列表。附录 II和 III中的部分物质属于芳香过敏原。最近一次对芳香过敏物质的审核是在 2003 年。
SCCS 首个重要发现是3 种过敏物质(即 HICC、atranol、chloroatranol)不再被认为安全。研究表明自 1999 年以来,针对 HICC 的过敏案例报告约有 1500例。此外,还有 100 至 1000 例针对 atranol 和 chloroatranol 的案例报告。
为此,欧委会建议未来禁止化妆品中使用这 3 种过敏物质。但欧委会并未建议禁售相关香水。但如果这 3 种过敏物质被禁,则含有相关过敏物质的香水配方就必须调整,用其他非禁用物质替代禁用过敏物质。
SCCS 建议更新芳香过敏原物质列表(化妆品条例附录 III),这些物质须在化妆品包装上单独标示。目前,欧盟化妆品条例规定香水、芳香剂及其原材料应在化妆品包装成分清单中标示为“香水”或“芳香剂”。除了要标明术语“香水”或“芳香剂”外,如果法规附录 III中的 26 种芳香过敏物质在驻留型化妆品中浓度超过 0.001%、漂洗型化妆品中浓度超过 0.01%,则也需要在成分列表中提及。
因此,针对任何新增芳香过敏物质,如果在驻留型化妆品中浓度超过0.001%、漂洗型化妆品中浓度超过 0.01%,则包装上仅标注“香水”或“芳香剂”是不够的。
该要求并不是要避免化妆品中使用芳香物质,而是为了告知消费者其易过敏的特定过敏物质。除建议更新附录 III 列表,SCCS 认为根据附录 III 对 26 种芳香过敏物质进行单独标示问题仍然受到关注,所以仍应单独标示。
SCCS 认为某些化学品和天然提取物应被视作特别关注物质。这表明这些物质用于化妆品时应设定浓度限量。欧委会决定需要开展更多的科学研究,以设定安全浓度限值。但这一点并未包含在欧委会提案中。
欧盟化妆品条例(1223/2009)对化妆品的定义是:与人类身体(如头发、指甲、嘴唇、牙齿)相接触,唯一或主要目的是清洁、芳香、改善其外观、保护、维持其良好状态、改善体味的物质或混合物。
欧委会提出的建议措施,即禁用 3 种过敏物质和对某些物质单独标示的要求,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芳香过敏物质危害,同时也考虑了实施这些措施对欧洲芳香剂产业的社会和经济影响。
在考虑公众评议意见后,欧委会相关提案将在化妆品常委会由各成员国投票。除非欧洲议会或理事会行使其审查权,并反对欧委会提案,修订案预计将于2014 年底或 2015 年初正式通过。
评议文件可见:
http://ec.europa.eu/dgs/health_consumer/dgs_consultations/ca_current_consultations_e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