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1.1985年的食品法规,法规28:陶瓷器皿。1985年的食品法规,法规28规定了在制备、包装、储存、输送或接触供人类食用的食品中使用的陶瓷器皿的要求。这包括:
--陶瓷器皿的定义,其成分和类别;
--根据马来西亚标准(MS) ISO 6486-1,陶瓷器皿,与食品接触的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铅和镉的溶出量的测试方法-第1部分:测试方法;
--在第十三一览表的表I 中铅和镉的溶出量最大允许比例;
--在第十三一览表的表II中规定的规范;以及
--标签要求。
2.打算在制备、包装、储存、输送或接触供人类食用的食品中使用的陶瓷器皿的进口指南
该指南概括了该指南概括了打算在制备、包装、储存、或接触供人类食用的食品中使用的陶瓷器皿的进口程序。
进口到马来西亚的每批陶瓷器皿应当随附由出口国主管部门(CA)发给的卫生证明书。该卫生证明书应当包含下列证明条款或其类似的含义:
兹证明上述托运的货物无铅和镉溶出/包含不超过最大允许比例的铅和镉,符合马来西亚1985年的食品法规的法规28(陶瓷器皿)规定的物理特性和标签要求。
原文链接:
http://www.TBT-sps.gov.cn/Pages/ArticleView.aspx?AID=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