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的实施是为了保证进口食品安全,落实进口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集、核对、上报与进口食品有关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建立不良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食品企业及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食品实施控制措施。
不良记录信息主要有三种:一是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二是国内其他政府部门通报的,以及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三是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境外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细则制定了对各级别不良记录所涉及企业和产品的处置措施原则,要求对汇总的不良记录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论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公布对不良记录进口食品企业所采取的控制措施。细则同时制定了解除风险预警的要求、程序。
细则的实施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完善进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和研判,提高管控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