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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欧盟产品通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4-10  浏览次数:957
核心提示:频繁的欧盟通报不但会给出口国和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所采取的撤市退货等强制性措施还导致生产企业遭受一定的经
频繁的欧盟通报不但会给出口国和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所采取的撤市退货等强制性措施还导致生产企业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甚至造成被通报产品被迫退出国际市场。 

  近年来,随着中国外贸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出口量已跃居全球第一位。发达国家出于自身战略考虑,不断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制约我国商品出口。在继反倾销和技术壁垒之后,欧盟通报已逐步演变成为技术贸易壁垒的新生武器,以宁波近三年的欧盟通报情况为例,涉及的产品种类、风险类别和误通报率逐年递增。

  通报产品范围由2011年的灯具、小家电、插头插座、服装玩具、信息设备等8种扩展到目前的食品加工机电产品、食品接触类商品、手提式工具、胶水、不锈钢梯子、仿真饰品等十余种商品。

  通报的风险类别也由三年前传统的“老三样”:电击、外伤、窒息,细化为如今的“新七样”:火灾、电击、有毒有害、细菌危害等。

  误通报占比较大。误通报包括了对合格产品的通报、因贸易纠纷引发的通报、进口商经我国市场采购直接出口的不合格商品以及通报信息模糊无法查实的通报案例。以宁波出口机电产品为例,2011年至2013年欧盟对宁波出口消费品发出通报共计179起,其中出口机电产品通报101起,占通报总数的56%,而最终核实产地为宁波的只有69起,近四分之一的通报属误通报。

  案例一 通报号1314/13,通报国家:法国。被通报产品名称:园艺磨碎机。通报原因:法国政府部门在该国市场抽取了三台由浙江某企业生产的园艺磨碎机进行测试,结果显示产品内部带电导线可能存在接触金属部件的危险,随即将该产品撤出市场销售,并通过“非食品类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发出风险预警。我方经过深入调查取证认为被通报产品出口时属非法检商品,生产商按进口国标准和合同约定组织生产,出口前已通过ITS的GS认证,也由客户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DEKRA”检验合格,且近两年内出口到欧盟的该类产品均无退货、通报现象。对此,法国客户方、上海ITS、DEKRA公司也认为园艺磨碎机的内部导线与金属部件已做好了有效的固定和隔断,不存在通报所描述的危险。

  案例二 通报号1142/13,通报国家:塞浦路斯。被通报产品名称:接线板。通报原因:2013年8月,宁波出口到塞浦路斯的505箱“分体式转换器(接线板)”被欧盟通报,通报事由为“该产品在耐热测试中塑料外壳损坏,有严重电击危险,不符合低电压指令2006/95/EC、BS1363-2:1995。”之后,价值5万多美元的商品遭到国外退货,塞浦路斯还对该型号接线板采取了永久撤出该国市场销售的强制性措施。调查中发现,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进口商在合同中明确提出产品外壳使用廉价的ABS料,企业虽提出建议,但在客户的一再坚持下,为保住订单而忽视了标准规定,导致出口产品无法通过耐热测试。

  案例三 通报号0739/13,通报国家:意大利。宁波一家蜡烛企业生产出口的42000套装饰性蜡烛遭到德国通报。通报原因:产品形状或颜色、味道类似食品,装饰性小部件易脱落,儿童可能在使用过程中因误食造成窒息和健康危害,违反了欧盟指令87/357/EEC,欧盟对该类蜡烛采取了永久撤市处理。调查中,企业负责人称出口产品完全按照进口商要求设计样品,在样品由进口商送第三方检测机构(LNE ASIA LTD.)检测合格后组织生产。仅2013年,宁波地区收到类似问题的通报就有7起之多。

  据了解,欧盟理事会早在1987年就通过了87/357/EEC指令。该指令全称为《各成员国有关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产品(仿真产品)法律的协调与统一》,旨在预防从使用某种类似食品的产品而造成的风险。该法规中针对的所谓仿真产品,指的是看上去像食品的其他东西,欧盟要求各成员国禁止销售、进口及生产或出口仿真产品。

  从典型案例可以看出,造成中国出口产品频遭欧盟通报因素主要有三点:

  不熟悉国外技术法规是“软肋”。在欧盟各国实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各不相同的情况下,生产企业如果不掌握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就无法对合同作出有效评定。更有甚者“明知故犯”,为保住订单一味听从进口商摆布,在标准面前作出无原则让步,致使不合格品输出。

  质量管控不严是“硬伤”。受生产成本、汇率持续上升的影响,部分生产企业不断压低外购件的采购价格,在进货检验中又缺乏对原辅料进行检测的能力。并且,近年来沿海城市劳动力短缺、工人流动性大,造成一线装配工人岗前培训缩水甚至未经培训就上岗就业,使得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隐患。

  贸易保护主义是“外患”。欧盟通报在维护健康、安全和环保方面的确有其合理性,但频繁的通报,尤其是带有贸易保护色彩的“误通报”将会严重阻碍中国产品的出口。欧盟一贯采用的退货、撤市等强制措施也会让国内生产企业遭受经济损失。

  目前,我国的出口还是以加工贸易、低附加值产品为主,在生产出口这些产品时,更应接轨国际标准,提升我国产品的质量水平,增强攻壁破垒的能力。

  第一,企业要加强国外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跟踪,及时掌握国外法规和标准动态,及早采取应对措施规避风险。地方贸易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也应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对国外技术法规、标准的收集、研究机制,第一时间给企业提供信息,最大程度减少企业因技术壁垒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要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健全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内部管理。自2013年8月起,绝大部分工业制成品已调出法检目录,出口市场混杂,产品良莠不齐,企业更应在源头把牢质量关,不盲从进口商,加强合同评审、产品设计和原辅材料检验,确保出口产品质量。

  第三,政府部门要建立与欧盟的信息反馈机制,对误通报分门别类,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欧盟,防止将误通报风险转嫁给生产企业影响企业产品出口。同时,企业也要加强与进口商的沟通与协商,尽量避免出口产品被欧盟通报。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5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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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欧盟 外贸 预警 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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