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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部分认证依据标准变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4-09  浏览次数:898
核心提示: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6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变更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部分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网站恢复产品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6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变更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部分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


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网站恢复产品和反垃圾邮件产品为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上述三种产品的国家标准:GB/T29765《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技术要求与测试评价方法》、GB/T29766《信息安全技术网站数据恢复产品技术要求与测试评价方法》和GB/T30282《信息安全技术 反垃圾邮件产品技术要求和测试评价方法》(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现将上述三种产品依据国家标准实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三种产品应依据国家标准实施认证;相应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11C-080:2009、CNCA-11C-087:2009和CNCA-11C-083:2009)中的测评依据标准由认证技术规范(编号:CNCA/CTS 0051-2007、CNCA/CTS 0050-2007和CNCA/CTS 0031-2008)变更为国家标准。 

  二、对于依据认证技术规范获得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的,证书持有人应尽快向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提出依据国家标准的换证申请,经补充检测合格后,由认证机构换发相应证书。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15年5月1日前完成,未按规定日期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及时注销相应证书。 

国家认监委   

2014年3月25日 


 
  来源:国家认监委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5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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