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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灯具新能源标签规定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2-10-15  作者:mkl  浏览次数:751
核心提示:2012年9月26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关于电灯及灯泡的能源标签规例874/2012。欧洲委员会曾于2012年7月12日提交这项规例的议案,

2012年9月26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关于电灯及灯泡的能源标签规例874/2012。欧洲委员会曾于2012年7月12日提交这项规例的议案,目的是引入新的电灯能源标签制度,藉此减少欧盟境内灯具的能源消耗。

上述规例是第2010/30/EU号指令即欧盟能源标签框架指令的补充规例,主要是取代第98/11/EC号指令,后者就家用灯具订立强制性质的能源标签规定,惟方向指示灯除外。这套标签制度就家用非方向指示灯的能源消耗状况提供标准化的资料,把产品评定为能源效益最高的A级至能源效益最低的G级。

欧洲委员会表示,低能效灯具仍然畅销,主要是因为最终用家多以采购成本而非产品生命周期成本来决定购买何种产品;再者,节能灯具和能效较低灯具的价格差距往往很大,因而令情况更加严重。委员会期望引入规例有助欧盟在2020年前减少能耗100太瓦时 (TWh)。

目前,第98/11/EC号指令并不监管若干类灯具,即专业用途灯、方向指示灯及超低伏灯,也没有对能效最高的A级电器加以细分。

规例并将实施框架指令2010/30/EU中,关于能源相关产品标签及标准资料规定的条文。这套框架指令亦称能源标签指令,许多在香港中国内地制造的家庭电器都落入该指令的监管范围。

能源标签指令旨在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资讯,让他们能根据产品的能源和资源效益来选购产品。为此,指令革新了早前法例所定的能源级别,增添3个补充级别,即A+、A++及A+++,以便区分高能源效益及极高能源效益产品。

此外,能源标签指令规定供应商和经销商须负上资料提供责任,例如必须提供技术性记录文件以确保产品标签所载的资料准确,并保存该等资料5年。供应商有责任向经销商提供所需的能源标签,以及在所有产品册子附上产品资料卡。

指令并要求委员会为将要纳入能源标签指令的产品类别制订确切的定义。

因此,在2012年9月26日公布的规例订立了新和经过修订的强制能源标签规定,在市场投放电灯的供应商,以及在销售点或遥距销售电灯(例如经由邮购目录或互联网销售)的经销商均须遵守。

此外,规例把现有能源标签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方向指示灯及专业灯具,并引入A级以上的新级别,以便更有效地区分高端科技产品。例如,高能效LED灯的评级将会高于螺旋节能灯;后者一直是级别最高的灯具。

新规例有一些条文值得留意,例如除了现有的「最终使用者」概念外,第二条(「定义」)又引入「最终拥有者」的概念,原因是以专业灯具而言,作出采购决定及受标签级别影响的并非最终使用者,例如办公室员工和行人,而是拥有灯具的人士,即照明装置的拥有人。
 
第9条定下若干特殊过渡条文。新近落入规例适用范围的灯具,在2014年3月1日前仍然毋须贴附能源标签。关于广告和技术性推广物品的新增规定,将不施用于2014年3月1日前印制的物品。

规例多份附件详细列出其他相关事项,例如各式标签设计、技术性记录文件以及建议中各个能源效益级别的资料。

规例将于欧盟《官方公报》刊登后的第20天生效,2013年9月1日起实施,惟第9条所列的过渡条文除外。第98/11/EC号指令将由2013年9月1日起废除。

规例全文载于以下网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2:258:0001:0020:EN:PDF

来源:世科网

 
  来源:世科网编译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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