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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设食药警察利于解决执法难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3-31  浏览次数:705
核心提示: 只有建立统一高效的经济犯罪执法队伍,充分利用现有的刑事犯罪侦查技术手段,及时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才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公民
        只有建立统一高效的经济犯罪执法队伍,充分利用现有的刑事犯罪侦查技术手段,及时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才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乔新生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会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人确认,国家将专门设立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以加强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力量。这是我国针对食品药品行业犯罪日益猖獗而采取的对策,同时也是我国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良好契机。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打击力度,有必要设立专门的食品药品警察,负责对食品药品行业存在的犯罪问题进行惩处。可以这样说,设立食品药品警察是贯彻落实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的必然结果。 

  设立食品药品警察是我国警察制度改革的良好契机,它可以让我们重新审视改革开放以来行政体制改革的得失,也可以让我们更加真切地意识到今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着眼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设立了一系列行政执法机构。现在看来,这些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中存在一定的执法难题。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执法机关隶属于现有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从属于行政机关的决策和监督行为,因此,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进退维谷的现象。比如,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督察机关旨在解决我国土地违法占用使用问题,但现实中,由于国土资源部门必须考虑到中央和地方经济发展问题,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土地占用之间的矛盾,不得不在土地执法过程中采取弹性原则。而这样一来,就必然导致我国的土地执法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只有坚持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相对分离的原则,才能解决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从另一方面来看,我国现有的公安行政执法体制有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必要。公安机关下属的经济犯罪执法机关不仅要处理传统的经济诈骗、传销、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而且还要处理现实生活中不断增长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由于公安机关警力有限,经济犯罪侦查力量相对薄弱,因此,对于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经济犯罪问题,往往采取被动受理案件的处理原则,只有当行政执法机关将查处的案件移交经济犯罪执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立案查处,而这样一来,必然会导致大量的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 

  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改革我国的公安执法机构,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设立综合性的经济犯罪执法机关。这样做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的技术手段,及时侦破经济犯罪案件,提高经济犯罪案件的破案效率,而且可以建立长效性相互监督制衡机制。今后行政机关将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机关,经济犯罪侦查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利用刑事技术手段破获案件,行业行政机关与公安执法机关形成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 

  在经济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刑事关系日益复杂的今天,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机关负责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以食品药品犯罪为例,当前许多食品药品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在食品药品中掺杂使假,严重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一些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非常高明,令人意想不到;一些隐藏犯罪事实的活动非常严密,不采取专门的技术手段很难察觉。只有把当前我国隶属于行业行政主管机关的执法机构剥离出来,成立专门的经济犯罪调查机构,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从而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只有彻底理顺行政行业主管机关内部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之间的关系,建立统一高效的经济犯罪执法队伍,充分利用现有的刑事犯罪侦查技术手段,及时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才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国务院应当以我国食品药品执法机构改革为契机,积极推进我国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建立统一的警察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空间,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筑起钢铁长城。

 
  来源:法制日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5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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