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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定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将自2015年7月1日生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3-12  浏览次数:1004
核心提示: 2014年3月7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号公告,订定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自2015年7月1日生效。   公告
 2014年3月7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号公告,订定“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自2015年7月1日生效。 

  公告事项如下: 

  一、市售有容器或包装的食品,含有下列对特殊过敏体质者致生过敏的内容物,应于其容器或外包装上,显著标示含有致过敏性内容物名称的醒语信息: 

  (一)虾及其制品。 

  (二)蟹及其制品。 

  (三)芒果及其制品。 

  (四)花生及其制品。 

  (五)牛奶及其制品;由牛奶取得的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 

  (六)蛋及其制品。 

  二、前项醒语信息,应载明“本产品含有**”、“本产品含有**,不适合其过敏体质者食用”或等同意义字样。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5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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