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规定,国家将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标准和实施规则、标志。深圳相关企业在进口有机产品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应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进口有机产品应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相关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委托并获得认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获认证的有机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或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二是应主动申报接受查验。进口有机产品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并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未如实申报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对法定检验的有机产品不予报检、逃避检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