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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3-21  浏览次数:771
核心提示: 记者3月19日从最新一期《深圳市政府公报》获悉,为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提高环境检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深圳
        记者3月19日从最新一期《深圳市政府公报》获悉,为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提高环境检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深圳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日前出台。

  向深圳市环保部门申请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要有的资格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国家或者广东省的计量认证有效证书;持有环境检测上岗证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20名;从事辐射环境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检测人员所持环境检测上岗证的检测范围应当覆盖本机构检测业务范围,每个项目持上岗证人数不少于2人;具有与环境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具有相应的质量控制体系。

  对业务能力认定要经过评审,内容包括社会环境检测人员上岗考核、机构和人员、实验室条件、质量管理及业务能力5个方面,每个方面有详细的打分表。

 
  来源:深圳商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5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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