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标准法规 » 国内动态 » 正文

质检总局:重点商场试点质量首负责任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3-13  浏览次数:799
核心提示: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开展重点商场质量首负责任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今后,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权益受到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开展重点商场质量首负责任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今后,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权益受到损害,商场将先行赔偿相关损失,再由商场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关于“先行赔付”,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多部法律中都有体现,《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通知指出,商场自愿参加试点,原则上每个城市至少两家大中型商场参加试点。

  商场质量首负责任制试点内容包括:自主申明。试点商场在醒目位置向消费者公开承诺首负责任,明确相应办理条件和程序;先行担责。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商场先行处理消费者“三包”及赔偿等要求;责任追溯。商场明确受理窗口和人员,完善相关管理规范和外部合约,强化进货检查验收,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健全质量责任追溯体系。

 
  来源:天津日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5002.html

声明:

1、本网转载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凡来源注明“世科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世科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个工作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享到:
5.31K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