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开展重点商场质量首负责任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今后,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权益受到损害,商场将先行赔偿相关损失,再由商场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关于“先行赔付”,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多部法律中都有体现,《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通知指出,商场自愿参加试点,原则上每个城市至少两家大中型商场参加试点。
商场质量首负责任制试点内容包括:自主申明。试点商场在醒目位置向消费者公开承诺首负责任,明确相应办理条件和程序;先行担责。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商场先行处理消费者“三包”及赔偿等要求;责任追溯。商场明确受理窗口和人员,完善相关管理规范和外部合约,强化进货检查验收,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健全质量责任追溯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