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为了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准确把握《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的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要求》,并要求各地相关部门按照《审查要求》,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审查、生产许可条件变更审查和新建企业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主要要求包括:(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2)在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现场审查时,应当按照《审查要求》,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附件6《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中的37个审查项目逐项作出审查结论。当《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判定标准所有符合项均符合时,该项审查结论为“符合”;当《审查要求》中判定标准的基本符合项、不符合项,其中有1项不符合要求时,该项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或者“不符合”。(3)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中第4.9条规定的判定原则,形成综合评价结论和审查报告,对企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