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21 日,据中国台湾法源法律网消息,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2月21日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894号,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 22 条第 1 项第 10 款规定,订定使用原料“蛹虫草子实体”的食品每日食用限量及应标示之警语,自2014年 6月 19 日生效。重要事项包括:一、使用原料「蛹虫草子实体」之食品应以中文及依每日食用限量标示下列事项:(一)「不建议婴幼儿、儿童、孕妇与真菌过敏者使用」。(二)「一日请勿超过○份(或包、颗、粒等其它单位)」。二、「蛹虫草子实体」是以人工方式将蛹虫草菌种接种至培养基上进行培育,因此并无虫体。子实体采收后直接食用或经干燥磨粉等步骤供加工使用,每日食用限量以干品计为 600 毫克。若为经萃取者,其萃取物每日食用限量以虫草素及腺核计算,分别不得超过 3.6毫克及 0.5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