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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4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2-24  浏览次数:801
核心提示:4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特别规定了婴儿配方食品应避免标签夸大和不实声称  本报讯 (记者王杨二)近日,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

4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 

特别规定了婴儿配方食品应避免标签夸大和不实声称 

  本报讯 (记者王杨二)近日,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和《食品中致病菌限量》4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进一步做好标准解读工作,回应社会各界的关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2月19日举办了第9期开放日活动。在开放日活动上,该中心有关负责人就新国标的内容进行了说明。 

  据该中心标准三部副主任韩军花介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是针对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其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营养需要而制定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标准。该标准是以上述人群的临床营养数据和《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等为科学依据,充分借鉴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标准而制定的。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能够有效缩短治疗周期、降低治疗费用、加速康复速度,在患者治疗与康复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营养支持作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规定了相关生产企业的卫生要求和生产操作要求。韩军花表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针对1岁以下婴儿)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针对1岁以上幼儿及成人)形成了“一个规范标准+两个特殊医学用途产品标准”的标准体系,涵盖了全部年龄和大部分疾病。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规定了婴幼儿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要求,与2011年公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形成我国食品标签标准体系,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品标签标准体系基本一致。该标准修订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明确了其分类,对其食品标签中营养素的表达方式和声称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特别规定了“不应对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等,对保障婴儿全面、平衡的营养,避免标签上夸大和不实声称,规范行业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标准二部副主任王君详细介绍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相关情况,鉴于由致病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是全球主要的食品安全问题,该标准对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即食豆类制品、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即食果蔬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即食调味品、坚果籽实类制品11大类预包装食品分别制定了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等5种致病菌的限量规定。该标准还明确提出控制食品中微生物污染的根本理念;结合食品、致病菌特点,设定了“致病菌-食品”组合;同时按照生物性污染的规律,采用了分级采样的方案。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完善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有助于有效控制食品中的致病菌污染,从而预防微生物性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

 
  来源:中国质量报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4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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