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指出,食品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求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暂行规定明确,食品生产企业违反相关条款规定,最高可罚款两万;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记者从安全监管总局了解到,目前全国食品加工企业有40多万家,从业人员700余万人,存在门类多、涉及面广、单个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的问题,加之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较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较差,违章作业导致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