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标准法规 » 国际动态 » 正文

台湾加强对化妆品中不纯物重金属铅、砷的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1-20  浏览次数:749
核心提示:2014年1月8日,台湾卫生福利部食品药品管理署发布了《化妆品中含不纯物重金属铅、砷的残留限量规定》,新规定自即日起生效。按照

201418日,台湾卫生福利部食品药品管理署发布了《化妆品中含不纯物重金属铅、砷的残留限量规定》,新规定自即日起生效。

按照2005年发布施行的原卫署药字公告,铅、砷及其化合物成分不得添加于化妆品中。新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化妆品在制造过程中,如因所需使用原料或其他因素,且技术上无法排除,导致含有自然残留的微量重金属铅、砷时,其最终制品中所含不纯物重金属铅、砷的残留量分别不得超过10ppm 3ppm

前几天,食药署也重申了台湾化妆品中禁止添加汞的规定,其自然残留量不得超过1ppm

2012年,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新修订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做出预告,其中铅、砷残留限量将分别从40ppm10ppm大幅下调至10ppm4ppm,不过有关机构至今仍未发布正式实施公告。

 
  来源:世科网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4574.html

声明:

1、本网转载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凡来源注明“世科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世科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个工作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关键词: 台湾 化妆品 重金属
分享到:
5.31K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