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8日,台湾卫生福利部食品药品管理署发布了《化妆品中含不纯物重金属铅、砷的残留限量规定》,新规定自即日起生效。
按照2005年发布施行的原卫署药字公告,铅、砷及其化合物成分不得添加于化妆品中。新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化妆品在制造过程中,如因所需使用原料或其他因素,且技术上无法排除,导致含有自然残留的微量重金属铅、砷时,其最终制品中所含不纯物重金属铅、砷的残留量分别不得超过10ppm 和3ppm。
前几天,食药署也重申了台湾化妆品中禁止添加汞的规定,其自然残留量不得超过1ppm。
2012年,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新修订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做出预告,其中铅、砷残留限量将分别从40ppm和10ppm大幅下调至10ppm和4ppm,不过有关机构至今仍未发布正式实施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