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已经对WTO承诺开放,但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信息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等两项业务外资股比可试点突破50%。其中信息服务业务仅含应用商店。
解读:50%的突破对于外资来讲,意义重大。因为外资可以实现控股甚至是独资,对于那些海外的上市公司来说,不仅在公司的控制权上得偿所愿,而且公司的收入也可以顺利合并进入海外上市公司的财报。关于信息服务业务中的“应用商店”分类,因为现行的2003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的信息服务的类型解释中并没有此称谓,实际上是按照2013年发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中的解释称谓的。信息服务业务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新闻网站、电子公告牌、客户端服务、手机报、应用商店等业务平台。实际上,即便不开放应用商店,外商独资的应用商店也早已经进入中国了。
《意见》提出:新增试点开放四项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其中,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外资股比可突破50%;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
解读: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由于仍然限定外资股比不能超过50%,所以并没有太多的吸引力。因为这是一个对港澳资本早就开放的业务(也是限定股比不能超过50%),港澳企业要进早进来了,其他国家的外资之前也完全可以通过港澳资本进入国内。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由于限定在自贸区,所以对外资的吸引力也不会太大。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看似诱人,实际不一定。对于外资来说,很多实际上擅长的是跨境业务或者外企客户的业务,设施必须限定在自贸区,业务又不能跨境,这块蛋糕有多大呢?与这项业务相关的如视频、游戏等还需要出版等其他行政许可,外资根本无法进入。不过这项业务有可能被“灰色利用”。被当做外资非法进入游戏等限制性行业的“技术工具”。
呼叫中心业务可能是最具有吸引力的开放举措。原因是它提供的优惠政策超过了CEPA(外资不受50%的限制),虽然它也限制了服务设施必须在自贸区,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很多的呼叫中心业务并不需要到处布设设施,在自贸区就可以实施全国的业务。另一方面,对于已经进入内地服务市场的港澳资本来说,通过在自贸区新设独资子公司,恐怕也更有利于其资本运作。2013新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中实际上将呼叫中心是分为国内呼叫中心和离岸呼叫中心的,此次开放是否会区别对待,尚要看具体的细则出台。
《意见》提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5%。
解读:经营类电子商务限定在外资股比不超过55%,这是令人意外的,不知道是出于什么考虑,如果是因为用户信息隐私等等的考虑,那么呼叫中心以及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涉及的数据会更多。
《意见》提出:申请经营上述电信业务的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服务范围限定在试验区内,其他业务的服务范围可以面向全国。
解读:这个条款是最看不懂的,其关键点就在于什么是“服务设施”。以“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为例,租用的网络应该是设施吧?如果这个限定在自贸区,它的服务怎么能面向全国?再如电子商务企业,它的服务设施是什么呢?服务器算不算?自贸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的“合作联营”又如何规范?这些都需要细则去明细。
针对《意见》的总体解读:自贸区电信新政虽然“看上去很美”,但是到底能够带来多少实际效果还很难说。由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按照技术分类的特点以及电信行业监管的缺失,很多外资企业会研究各种的“技术规避政策”手段,前一段时间的云服务市场发生的一切足以证明这一点。其次,中国互联网与电信行业也是“VIE模式”的重灾区,外资变相进入互联网与电信行业早已是人尽皆知。当然,即便这些外资已经进入国内市场,但他们也在研究这一政策,研究的目的无非是如何借助自贸区的政策洗白之前的“灰色经营架构”而已。
相信上海自贸区内会有诸多的互联网及电信外企进驻,但有多少是将其作为跳板,来施展资本、法律腾挪之术,就不得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