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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耐燃建材商品检验作业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4-01-07  浏览次数:937
核心提示: 2013年12月30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10220019300号令,修正耐燃建材办理商品验证登录型式试验作业规定名称
 2013年12月30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10220019300号令,修正“耐燃建材办理商品验证登录型式试验作业规定”名称为“耐燃建材商品检验作业规定”并修正发布全文22点,自即日生效。

  一、为办理应施检验耐燃建材商品检验业务,特订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范围为以下应施检验耐燃建材类商品:

  (一)板材类:

  1.岩绵装饰吸音板及岩绵衬板:限其厚度为相关CNS标准所规定的最小厚度以上至20毫米者。

  2.硅酸钙板a型、纤维水泥板及再生纤维水泥板:限其厚度为相关CNS标准所规定的最小厚度以上者,不论其容积比重。

  3.木丝水泥板、木片水泥板、石膏板、装饰石膏板、防潮石膏板、强化石膏板、珍珠岩板、硅酸钙板c型、炉碴石膏板、外装用纤维强化水泥板(D种类)、氧化镁板、耐燃硬质纤维板、耐燃化妆硬质纤维板、耐燃轻质纤维板及耐燃合板:限其厚度为相关CNS标准所规定的最小厚度以上者。

  (二)壁纸类:宣称具防火、耐燃、防焰等有关性能的壁纸(布)。

  三、应施检验耐燃建材商品的检验方式采监视查验或验证登录双轨并行。板材类验证登录采模式二加模式四、模式五或模式七,壁纸类采模式二加模式三。

  四、简化程序

  (一)板材类:

  1.同批报验商品应为货品分类号列、产地、厂场或厂牌、厚度、耐燃性及种类相同的耐燃建材。

  2.报验义务人同批报验商品经连续三批实施逐批查验符合规定者,改采每批报验商品以20%机率随机抽批查验;经报验二十批以上无不合格纪录者,可采每批报验商品以10%机率随机抽批查验。

  3.检验不合格者,报验义务人报验的同货品分类号列、同产地、同厂场或厂牌、同厚度、同耐燃性及同种类商品,须经连续三批实施逐批查验,取样检验皆合格后,始得恢复每批以20%机率随机抽批查验。

  4.抽批查验的未抽中批,每批仍须查核外观及商品检验标识,必要时可取样检验。报验义务人报验板材类商品连续十次未申请先行放行即完成相关标示且经“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或其所属辖区分局(以下简称检验机关)查核(验)符合检验规定者,免执行前揭外观及标识查核。

  (二)壁纸类:

  1.同批报验商品应为货品分类号列、产地及厂场或厂牌相同的耐燃壁纸、壁布。

  2.报验义务人同批报验商品经第一批实施逐批查验符合规定者,改采每批报验商品以20%机率随机抽批查验;经报验二十批以上无不合格纪录者,可采每批报验商品以10%机率随机抽批查验方式检验。

  3.检验不合格者,报验义务人报验的同货品分类号列、同产地、同厂场或厂牌商品,须经一批实施逐批查验,取样检验合格后,始得恢复每批以20%机率随机抽批查验。

  4.抽批查验的未抽中批,每批仍须查核外观及商品检验标识,必要时可取样检验。报验义务人报验壁纸类商品连续十次未申请先行放行即完成相关标示且经检验机关查核(验)符合检验规定者,免执行前揭外观及标识查核。

  五、取样检验数量

  (一)板材类:成品二片以上,面积至少1.44平方公尺。

  (二)壁纸类:成品依型式或材质分类至少取两件,每件取样长度至少1000毫米。

  六、检验单位:本局基隆分局、第六组、台中分局及高雄分局。

  七、检验项目

  (一)板材类:

  1.岩绵装饰吸音板、木丝水泥板、木片水泥板及氧化镁板:耐燃性、弯曲破坏载重及标示。

  2.岩绵衬板:耐燃性、抗弯破坏载重及标示。

  3.石膏板、装饰石膏板、防潮石膏板及强化石膏板:耐燃性、弯曲破坏载重、耐冲击性(仅验装饰石膏板、强化石膏板)、吸水时的耐剥离性(仅验防潮石膏板)及标示。

  4.珍珠岩板、炉碴石膏板、硅酸钙板(a、c型)、耐燃硬质纤维板及耐燃轻质纤维板:耐燃性、抗弯强度及标示(硅酸钙板a型包含检验容积比重)。

  5.纤维水泥板、再生纤维水泥板及外装用纤维强化水泥板(D种类):耐燃性、弯曲破坏载重、耐冲击性及标示(纤维水泥板、再生纤维水泥板包含检验容积比重)。

  6.耐燃化妆硬质纤维板:耐燃性、耐冲击性及标示。

  7.耐燃合板:耐燃性、甲醛释出量及标示。

  (二)壁纸类:耐燃性及标示。

  八、检验时限:

  (一)板材类:耐燃一级为取样后九个工作天。耐燃二、三级为取样后七个工作天。

  (二)壁纸类:取样后八个工作天。

  九、型式认定原则:

  (一)纤维水泥板、再生纤维水泥板、珍珠岩板、硅酸钙板(a、c型)、炉碴石膏板、木丝水泥板、木片水泥板及耐燃轻质纤维板:

  1.同型式:制造厂场、种类(依容积比重【密度】的分类)及耐燃性相同者,视为同一型式。

  2.主要型式:同一型式下,厚度最小者为主要型式。

  3.系列型式:同一型式下,除主要型式外,其余厚度列为系列型式。

  4.同一型式下,具有普通板及装饰板者,普通板厚度最小者为主要型式,普通板其余厚度及装饰板列为系列型式。

  (二)岩绵装饰吸音板、岩绵衬板、石膏板、装饰石膏板、防潮石膏板、强化石膏板、氧化镁板、耐燃硬质纤维板、耐燃化妆硬质纤维板及耐燃合板:

  1.同型式:制造厂场及耐燃性相同者,视为同一型式。

  2.主要型式:同一型式下,厚度最小者为主要型式。

  3.系列型式:同一型式下,除主要型式外,其余厚度列为系列型式。

  4.同一型式下,具有普通板及装饰板者,普通板厚度最小者为主要型式,普通板其余厚度及装饰板列为系列型式。

  (三)外装用纤维强化水泥板(D种类):

  1.同型式:制造厂场及耐燃性相同者,视为同一型式。

  2.主要型式:同一型式下,厚度最小者为主要型式。

  3.系列型式:同一型式下,除主要型式外,其余厚度列为系列型式。

  4.同一型式下,具有中空板及中实板者,以中空板厚度最小者为主要型式,中空板其余厚度及中实板列为系列为系列型式。

  (四)耐燃壁纸(布):

  1.同型式:制造厂场相同者,视为同一型式。同名称不同花色的商品视为一种型式,以万用字码表示(例如:优雅【XXXXX】)。

  2.主要型式:同一型式下,择一型式作为主要型式。

  3.系列型式:同一型式下,除主要型式外,其余型式列为系列型式(例如:太阳【XXXXX】、月亮【XXXXX】)。

  十、申请人应检具型式分类表、下列技术文件及样品,向检验机关或本局认可的指定试验室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一)产品成份、中文标示及规格一览表(含外观、表面处理描述及构成断面图)。

  (二)成品4x6吋以上彩色照片或原厂彩色型录。

  (三)制程概要(含耐燃处理概要)。

  (四)硅酸钙板、纤维水泥板、再生纤维水泥板及外装用纤维强化水泥板(D种类)须检附生产厂场以外的境内外学术或试验机构所出具申请产品不含石绵证明测试报告。

  十一、试验原则:

  (一)外装用纤维强化水泥板(D种类)商品:

  1.同一型式下,仅有中实板或中空板者,抽主要型式及系列型式中厚度最厚者,分别执行检验。

  2.同一型式下,具有中实板及中空板者,抽主要型式、系列型式中空板厚度最大者及系列型式中实板厚度最小者,分别执行检验。

  (二)外装用纤维强化水泥板(D种类)以外的板材类商品:抽主要型式及系列型式中厚度最厚者,分别执行检验。

  (三)前款商品同一型式下,具有普通板及装饰板者:抽主要型式、系列型式普通板厚度最大者及系列型式装饰板厚度最小者,分别执行检验。

  (四)壁纸类商品:主要型式抽一个商品(例如:优雅【12345】)及系列型式每一型式抽一个商品(例如:太阳【12345】、月亮【12345】等),分别执行检验。

  十二、商品如有变更,应向原检验机关或指定试验室申请型式试验报告变更;其试验原则如下:

  (一)前点第一款商品:

  1.同一型式下,仅有中实板或中空板者,增列较同型式的主要型式厚度小者,执行该厚度检验,并将该厚度改列为主要型式;增列较同型式的系列型式厚度大者,执行该厚度检验。

  2.同一型式下,具有中实板及中空板者,中空板增列较同型式的主要型式厚度小者,执行该厚度检验,并将该厚度改列为主要型式,增列较同型式的系列型式厚度大者,执行该厚度检验;中实板增列较同型式厚度小者,执行该厚度检验。

  (二)前点第二款商品:增列较同型式的主要型式厚度小者,执行该厚度检验,并将该厚度改列为主要型式;增列较同型式的系列型式厚度大者,执行该厚度检验。

  (三)前点第三款商品:普通板增列较同型式的主要型式厚度小者,执行该厚度检验,并将该厚度改列为主要型式,增列较同型式的系列型式厚度大者,执行该厚度检验;装饰板增列较同型式厚度小者,执行该厚度检验。

  (四)耐燃壁纸(布):增列同型式的系列型式者,执行耐燃性检验。

  十三、前二点试验项目同第七点规定。

  十四、审查期限:自检验机关受理验证登录申请案起十四个工作天(等待补送数据或样品的时间不计),另抽测样品者,于样品送达后加计七个工作天。

  十五、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有效期间为三年,证书名义人可申请延展,以一次为限。

  十六、应施检验耐燃建材以模式四、五或七申请验证登录者,应具备圆锥量热仪,于申请时应提供购买设备证明文件及设备安装现场4*6吋照片两张,检验机关必要时可赴厂查核设备。

  十七、前点圆锥量热仪设备可以下列方式取代:

  (一)建立比对模式:

  1.生产厂场应有例行性的检测设备如CNS 6532耐燃试验设备、ISO 1182、ASTM-E 84、UL 723、ISO 1716、EN 13823、ISO 11925-2、ISO 9705所规定的试验设备或其它等同设备。

  2.使用例行性的检测设备与CNS14705试验设备圆锥量热仪所测试的结果进行比对,订定出各生产厂场的管制值。

  (二)生产管制:使用例行性的检测设备进行检验,并使用比对模式所建立的管制值,管制产品质量。

  (三)定期委外试验:

  1.定期将取得验证的产品送检验机关、本局认可的指定试验室或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认可的试验室依CNS 14705检验耐燃性。

  2.与生产厂场测试值比对,作为修正管制值的依据。

  3.委外频率:

  (1)每年第一~三季须将当季生产每一型式验证登录产品中的任一产品委外依CNS 14705标准测试。第四季须将当季生产的每一验证登录产品委外依CNS 14705标准测试。

  (2)当年度第四季生产的每一验证登录型式样品于每年年度结束前送原申请验证登录机关备查及检验。

  十八、以前点方式取得验证登录者,每年后续相关配合办理事项如下:

  (一)定期将委外试验报告及当年度第四季生产的每一验证登录型式样品于每年年度结束前送原申请验证登录机关备查及检验,未送备查者检验机关将依商品验证登录办法第七条进行边境及境内出厂查核;受理送样样品检验的检验机关应于一个月内完成检验,检验不合格者依商品检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废止商品验证登录。

  (二)正字标记的检验报告可代替前款委外试验报告,惟一份正字标记检验报告仅可取代一个主型式或一个系列型式一次的委外试验报告。

  十九、商品检验标识:

  (一)板材类商品的报验义务人应于每片本体或最小包装上标示商品检验标识;壁纸类商品的报验义务人应于本体或单位包装上标示。

  (二)采监视查验且将商品检验标识标示于最小外包装或单位包装上者,本体上应有制造日期或批号,且报验义务人应于报验申请书的批号栏详实填报该批商品的制造日期或批号,受理报验的检验机关应将该批检验合格商品的制造日期或批号详列于查验证明备注栏。

  (三)采监视查验的商品应使用本局印制的商品检验标识;采验证登录的商品应使用自行印制的商品检验标识。

  二十、应于每片制品上标示检验标准规定标示事项的板材类商品,除标示事项的生产国别或地区应以正体中文标示外,其余事项可以中文或英文标示。商品的外包装仍应依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规定标示中文标示。

  二十一、密度为160kg/m3以下的应施检验岩绵装饰吸音板或岩绵衬板,可检附符合的国际标准项目向本局申请免验弯曲破坏载重或抗弯破坏载重。经核准免验弯曲破坏载重或抗弯破坏载重且经检验合格者,受理的检验机关应于监视查验证明或商品验证登录证书备注栏加注“免验弯曲破坏载重或抗弯破坏载重”。

  二十二、应施检验耐燃建材厚度大于CNS标准规定的最小厚度以上,且厚度CNS标准未订定者,若CNS标准未有订制品相关规定,则参照CNS标准相近较小厚度的各项检验项目规定检验。表面具有显著凹凸者,量测厚度应避开该部分,惟量测厚度不易避开时,可以厚度量测最低值决定应参考的规定值。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4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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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材检验 CNS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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