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的主要变更摘录如下:
- 对生产商、进口商、零售商的新规定
(1) 消费品的生产商、代理商和进口商必须就其提供的消费品,在其业务范围内履行如下义务:
· 进行合适的产品抽查;
· 处理相关投诉,并在必要时保存相关投诉记录;
· 指导零售商就该消费品采取进一步措施。
(2) 零售商必须确保只有安全的产品才能被投放市场。尤其,零售商不能依靠已持有的与要求相违背的基本信息或者经验将消费品引入市场。
(3) 进口商进口带有GS标识的产品时,需要查实产品是否有持有有效的GS证书并进行相应文件备案,记录有效日期、GS标识颁证机构以及证书编号。
(3) 进口商进口带有GS标识的产品时,需要查实产品是否有持有有效的GS证书并进行相应文件备案,记录有效日期、GS标识颁证机构以及证书编号。
- 对GS发证机构的新规定
新法规增加了对GS发证机构的要求。要求所有GS认证机构必须公布已签发的GS证书名单(白名单)及已撤销的GS证书(如滥用GS标识)的名单(黑名单)。
- 对市场监管机构的新要求
新法规增加了对市场监管机构的要求。产品检验需要由授权的GS发证机构或同类有资质的机构来完成;如果制造商不能及时向客户发布针对产品的危险警告,市场监管机构会将产品的相关危险直接告知大众;市场监管机构的抽样指引是每千户居民0.5个样品。
更为严格的惩罚措施
新法规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更为严格,如提高了对缺少德语说明书、消费品上缺少规格说明或标签的罚款等,其目的为了杜绝滥用以达到最终的效果。违反规定一般可被处以10,000欧元的罚款,但如无相应证书而使用GS标识,罚款将高达100,000欧元。
如果在没有持有相应GS证书的情况下刊登广告或者滥用GS标识,按立法机关的处罚规定可判处罚金或最高一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