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中的限制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条:
1.不得投放市场,物品或物品的可接触部件,供给一般公众以及能被儿童放入口中,如果其产品或者产品部件中铅(以金属计)浓度大于等于0.05%。
2.条款1中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物品指,该产品某一维度、可分离部件或者突出部分的尺寸小于5cm即被认为可被儿童放入口中。
3.条款1中限制的产品或产品部件不包括:在合理可预见的使用中不会被儿童接触的。
在合适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欧盟标准EN 71-1中的相关要求来判断是否可放入口中。
4.作为豁免条款,条款1不适用于:
I.理事会指令69/493/EEC(*)的附件I 中水晶玻璃的定义(第1,2,3 和4 类);
II.非合成或再造的宝石,次等宝石(CN 代码7103,法规(EEC)2658/87 中确定的),除非他们已经用铅或其化合物或含有这些物质的混合物进行了处理;
III.瓷釉,即在至少500℃的温度下,经过熔化,上釉或矿物烧结而成的可制成玻璃的混合物;
IV.钥匙和锁 ,包括挂锁和乐器 ;
V.由黄铜合金制成的产品,其黄铜中铅含量(以金属计)不超过0.5%;
VI.书写设备的尖端
VII.其他以及由欧盟法规规定了相关铅含量以及迁移量的产品。
5.作为豁免,条款1不适用于第一次投放时间早于......(法规生效12个月时)
1.是否需要给出一个迁移限量,来进行另一种方式的合规限制?相关的工厂,中小企业以及进口商是否有相关意见,另外,目前针对该迁移量的测试的方法、费用以及测试设备是否有相应的可利用的依据?
X.限制条件不适用于,不管产品是否有涂层,其产品或者产品部件中的铅释放量小于0.05μg/cm2每小时(0.05 μg/cm2 per hr ;0.05 μg/g per hr)。
2.SEAC目前还在考虑一项关于笔鼻的豁免,向公众搜集豁免依据或者是否同意该项限制?
3.SEAC就是否修改目前针对钥匙,锁,挂锁和乐器的限制条款向公众搜集意见?
公众截止日期为: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