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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定市售包装米粉丝产品标示规定,自2014年7月1日生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世科网   发布日期:2013-12-05  浏览次数:882
核心提示:2013年11月29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846号公告,订定市售包装米粉丝产品标示规定,自2014年7月1日生效。市
2013年11月29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846号公告,订定“市售包装米粉丝产品标示规定”,自2014年7月1日生效
市售包装米粉丝产品标示规定
一、   规定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九款规定订定。
二、   规定适用于使用50%以上的米谷(粉)为原料,经糊化、挤压、蒸煮、干燥等过程制成细长条的包装制品,包括:
(一)   纯米粉(丝)、米粉(丝):使用100%米为原料制成者。
(二)   调合米粉(丝):使用50%以上的米为原料,添加其它食用淀粉或食用谷粉为原料制成者。
三、   市售包装纯米粉(丝)、米粉(丝)、调合米粉(丝)产品应于产品外包装正面处显著标示含米量百分比或等同意义字样,其字体颜色应与底色明显不同,字体大小长宽不得小于4毫米
四、   点所称含米量百分比,指扣除食材包、油包及调味粉包的纯米粉(丝)、米粉(丝)、调合米粉(丝)本体与米的重量百分比。
五、   纯米粉(丝)、米粉(丝)、调合米粉(丝)产品,其品名应含纯米粉(丝)、米粉(丝)、调合米粉(丝),且字体大小应一致。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文章出自: 世科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gets.net/news/show-3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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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台湾 米粉丝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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