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包装米粉丝产品标示规定
一、 本规定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九款规定订定。
二、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50%以上的米谷(粉)为原料,经糊化、挤压、蒸煮、干燥等过程制成细长条的包装制品,包括:
(一) 纯米粉(丝)、米粉(丝):使用100%米为原料制成者。
(二) 调合米粉(丝):使用50%以上的米为原料,添加其它食用淀粉或食用谷粉为原料制成者。
三、 市售包装纯米粉(丝)、米粉(丝)、调合米粉(丝)产品应于产品外包装正面处显著标示含米量百分比或等同意义字样,其字体颜色应与底色明显不同,字体大小长宽不得小于4毫米。
四、 前点所称含米量百分比,指扣除食材包、油包及调味粉包的纯米粉(丝)、米粉(丝)、调合米粉(丝)本体与米的重量百分比。
五、 纯米粉(丝)、米粉(丝)、调合米粉(丝)产品,其品名应含纯米粉(丝)、米粉(丝)、调合米粉(丝),且字体大小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