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电动车辆用交流充电设备等产品自愿性产品验证明细表
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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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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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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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性评鉴程序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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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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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充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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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5511-2(2011年版)
CNS 15511-3(2012年版) |
产品试验及符合型式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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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光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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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晶硅、薄膜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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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5114(2007年版)
CNS 15115(2012年版) CNS 15118-1(2007年版) CNS 15118-2(2007年版) |
产品试验及工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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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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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流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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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规范:
CNS 15426-1(2011年版)
IEC 62109-1(2010年版) CNS 15426-2(2013年版) IEC 62109-2(2011年版)
并网:
IEEE1547(60Hz)(2003年版)
电磁兼容性: IEC 6 1000-6-3 (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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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试验及工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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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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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规范:
CNS 15438(2010年版)
电磁兼容性:
CNS 14115(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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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试验及工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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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空调与新兴冷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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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泵热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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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5466(2012年版)
CNS 3765(2005年版) CNS 3765-40(2000年版) CNS 3765-21(2003年版) CNS 13783-1(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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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试验及工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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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风力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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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风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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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15176-2(2013年版)附录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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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试验及工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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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一、 表列产品符合性评鉴程序的模式依据「自愿性产品验证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实施。
二、 自愿性产品验证仅提供产品检测验证证明之用,系属自愿性的性质,惟经其它机关引用作为其强制性规定的依据时,从其规定。
三、 型式试验受理地点:本局或本局认可的指定试验室。
四、 自愿性产品验证受理地点:
(一) 境内生产者:向本局、本局所属分局(依辖区别)或本局委托的验证机关(构)提出申请。
(二) 代理商或输入者:向本局、本局所属分局(依其住所或营业所的辖区别)或本局委托的验证机关(构)提出申请。
五、 表列产品办理自愿性产品验证审查期限为15天,等待补送数据的时间不计,另抽测样品者加计15天。
六、 表列产品的验证标准,除已指定版次者外以本公告日期时的最新版次为准;若有新增(修)订版次时,由本局另行订定实施日期。
七、 型式试验应检附的技术文件及表列IEC标准的区域差异由本局定之。
八、 自愿性产品验证标志的图式及识别号码,于发给证书时指定。
九、 自愿性产品验证的费用依「商品检验规费收费办法」计收。
十、 型式试验费:依受理试验单位收费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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