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年初开始,何某雇佣四五个人在长安区斗门街办花园村租用厂房开始生产豆芽菜。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何某、汪某在豆芽菜中非法添加“高效无根激素”“特效增白增粗剂”等非食用添加剂,促进豆芽菜生长,后将豆芽菜销售往市场。
2013年7月19日,民警例行治安检查时,在何某豆芽生产现场发现“特效增白增粗剂”两袋,现场提取了豆芽菜样品,将两人抓获归案。据何某供述,他们每天生产豆芽约900斤,价值700元左右。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提取的黄豆芽检验,发现豆芽菜中含有国家禁止用于食品添加的6-苄基腺嘌呤,含量为0.7mg/千克。
庭审中,公诉机关邀请了全市检察系统公诉业务的行业里手20余人观摩了这次庭审活动。法院最终认定,何某、汪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宣判后,何某、汪某表示认罪伏法,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