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食品:中国生产的荔枝及其加工品(仅限于简单加工)
2.检查项目及检查频率
(1)对于制造并出口的新鲜荔枝,实施货物保留,针对其中的多效唑含量,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
(2)将中国生产的荔枝(包括多效唑在内)的监视检查频率提高至30%。对于注册检查机关无法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的,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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